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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发布时间:2023-12-02 20:00:01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本法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抽样检验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复检申请时,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单中随机选取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复检机构名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联合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验。 被抽查人员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 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复验。

目的

这篇文章是关于重新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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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和理解

原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最后一句规定:“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验。” 本条是本次修改新增的,是原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最后一句。 具体化。

一、复试的意义

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查结论是执法机关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问题食品,或者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依据。 《食品安全抽检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抽查多久出结果,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等控制措施。 、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以及召回问题食品。 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调查问题原因并进行整改,并将相关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居住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履行。 因此,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是否不合格,关系到受监督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 为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为他们提供法律救济渠道,因此本文规定了复查制度。

2、一般检验的复检

(一)申请复检期限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义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监督抽检。 规定复审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在立法过程中,一些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五个工作日太短。 由于企业不能盲目申请复检,有些情况下需要先自行进行检查,等比较有把握后再申请复检。 而且,《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复检期限为15个自然日食品抽查多久出结果,建议适当延长。 。 经研究,《食品安全抽检管理办法》规定5个工作日申请复检期限确实过短,因此本文将申请复检期限确定为7个工作日。

(二)向谁申请复检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复检申请人可以向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原则上规定,“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委托日常检验业务等利害关系的,不予受理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3年内向组织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复检申请表以及复检机构同意书。自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工作日。 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在立法过程中,一些地方监管部门对上述规定提出了意见。 原因是:复检申请人选择复检机构过于随意。 虽然有规定“复检机构和有意委托日常检验业务的复检申请人不得接受复检申请”,但复检申请往往不被接受。 报检机构选定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将推翻监管部门委托的初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给监管部门的执法带来麻烦。 因此,建议参照《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实施监督抽查的监管部门或者其上级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基于此,本条规定:复检申请人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二)复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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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复检的公平性,本条规定复检机构名单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联合公布国务院。 这意味着,并非任何具备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都可以成为复检机构。

被抽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7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请求。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工作日。 经申请,受理复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若极其巧合,随机抽取的复检机构为原初检机构的,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接受复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只能随机选择另一个复检机构。 随机确定复检机构,有利于保证复检的公平性。

3.食用农产品快速检验结果复审和其他食品快速检验结果复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可的快速检测方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抽查。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领取检测结果。 4小时内申请复检。 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复验。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改,按照国家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要求,将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纳入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 因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快速检测。 接受抽查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检测机构采用的快速检测方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抽查的监管部门或者其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收到检测结果后4小时内。 申请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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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可以使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验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验。工作。 抽查检验结果认定相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抽查人员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本文的。

4、复审结论的效力

本条规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所谓“最终检查结论”,是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最终依据。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过程中,法院必须审查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的检验结论和其他证据。 这一检验结论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因此,“最终检验结论”只是在行政程序中,并不一定在司法程序中。

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初次检验结论或者快速检验结果表明被抽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抽查人提出异议的,申请复检,监管部门是否可以使用初检结论或者快速检测结果作为对抽查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验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验结果确定相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那么,监管部门是否可以根据这次快速检测的结果实施行政处罚呢?

《食品安全抽检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查封问题食品、暂停生产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调查问题原因并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居住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履行。申请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上述义务。进行重新检查和真实性异议审查。”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初步检验结论或者快速检验结果表明抽检的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监管部门不得对其实施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接受随机检查的人员。 行政法一般理论认为,责令履行、责令罢免等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因为履行行为应当依法由当事人自愿履行。 当事人不自愿履行的,监管部门将作出责令履行的决定。 ,不增加当事人的义务,也不减损当事人的权利。 因此,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因此,即使初步检验结论或快速检验结果表明抽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监管部门也不能以此为依据对抽查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者进行查处。和运营商。 由此我们还可以得出结论:初次检验结论或者快速检验结果表明被抽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抽查人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的,复检结论作为最终检查结论,监督部门只能根据复检结论对被抽查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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