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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3-11-14 11:02:03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日,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不造成损害的;后果有害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案件及有关材料。可能需要行政拘留。 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相关材料退回移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拘留:法律规定,应当及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但应当追究其他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送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十九条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撤销其复检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条 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分级,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依法给予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检验机构。 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罚款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罚款的具体权限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二条 阻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食品法规新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食品法规新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单位或者个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编造、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罪。 ,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公安机关。

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信息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惩罚。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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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版全文12月1日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日,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第五条 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究判断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并报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分析报告。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需要通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通报及时。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自查。 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规定。 回忆并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认为需要对农药、化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当向农业生产者提出安全评价建议。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九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换机制,明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换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草案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在其网站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地方标准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理事会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已登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纠正。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废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网站上公布废止情况。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前实施,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免费查阅。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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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纠正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重新申请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食品新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目录以及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于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明确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的基本要求,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通过信息技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要重点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销售量较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管重点。检查。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保存进货检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确保食品可追溯。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加强供货商管理、进货检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监督考核。 考核指南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并监督其生产行为。 。 负责食品添加剂安全。 受委托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储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列入名录的物质。

第二十三条 辐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辐照加工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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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储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备案凭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商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的,应当查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营业执照和消毒证明复印件。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的贮存期不得少于保质期后6个月。

第二十七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餐具、饮具出厂数量、消毒日期、批号、期限。使用、发货日期以及客户的姓名、地址和联系信息。 等内容。 出厂检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 经消毒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就餐单位的食堂应当实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按照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堂食品安全应当定期进行自查。

承包经营集中供餐单位食堂的,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 集中餐饮单位应当督促承包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明显标识,或者单独存放在明显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记录情况说实话。

食品安全法所称召回食品,是指已销售并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效期等原因被召回、退货的食品,不包括已销售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按照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必要的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设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政府建设的设施对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三十一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经营者或者食品展览的主办者应当在开市或者举办展览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网络食品经营者的注册信息和交易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案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工作,确需了解相关信息的,可以要求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经其负责人批准。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商应当按要求提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必须有明确标识,标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进行虚假食品广告。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虚假宣传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保健食品生产过程包括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

第三十六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出厂产品进行逐批检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的全营养配方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 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广告按处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类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按非处方药广告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含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任选添加物质的婴儿配方食品,不得以任选添加物质命名。

第三十九条 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 销售特殊食品时,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是否一致。 如有不符,不得出售。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药品混合销售。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四十条 食品抽样检验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的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

第四十一条 可能掺假的食品,按照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的规定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执行。 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为食品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复检的,应当预先向复检机构缴纳复检费用。 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复检结论为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担复检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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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版全文12月1日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日,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未依法取得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分级欺骗、误导消费者。 。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四十四条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实申报产品相关信息,并附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进口食品抵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 需要转移的,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进口散装食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接受检验。

第四十六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可以对部分食品实行指定口岸进口。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进口商提交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时适用并予以公告; 在暂行标准公布前,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不得进口。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用标准已涵盖的食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第四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实施情况以及输往我国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进口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召回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政府和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已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注册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进口其生产的食品。整改期间; 整改后仍不符合注册登记要求的,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撤销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对通过我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境外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跟踪调查。 对不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产生影响,或者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风险提示和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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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退货或销毁;

(二)有条件限制进口;

(三)暂停或者禁止进口。

第五十三条 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要求的,还应当遵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四条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管理。 The food and of the 's at or above the level shall be for the and of food in with at the same level.

's at or above the level and food plans based on .

55 's at or above the level shall the for food , , and build teams, and and .

56: Units where food occur shall take such as up the food and raw , tools, , , etc. that have or may cause food .

57: After a of a food , the food and of the 's at or above the level shall work with the , and other at the same level to and the in with the of 105 of the Food Law. 。 The food and shall the food and raw , tools, , , etc. by the unit. If they need to be but the unit has not yet done so, they shall seal them or order the unit to seal them , and the and to into to the .

The and shall an to the food and and at the same level at the same time after the is .

No unit or may or and from . and in .

58 The food and of the State , in with the , and other of the State , the of food , food and , and and the of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59 The food and of the 's at or above the city level may, based on the needs of and work, and of food and for whom the food and of the lower-level 's is for daily and . The food and of the lower-level 's can be to off-site and of food and .

If the food and of the 's at or above the city level deems it , it may and food cases under the of the lower-level 's food and , or may other lower-level 's food and to and .

60: The state a food , on to the of a team, and , and the level of .

61 The food and of the 's at or above the level shall and in with the of 110 of the Food Law. The of and shall not 30 days; in cases, the and shall be out after the is out. , The can be with the of the in of the food and , and the shall not 45 d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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