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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检验基本原则和要求(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01 17:02:57

2.3.3 实验设备应定期检查和/或校准(标记)、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工作性能和操作安全。 2.3.4 实验设备应有日常监测记录或使用记录。 2.4 检验用品 2.4.1 检验用品应满足微生物检验工作的需要。 常用的检验用品见附录A.2。 2.4.2 检查用品在使用前应保持清洁和/或无菌。 2.4.3 需要灭菌的检验用品应放置在特定的容器中或用适当的材料(如专用包装纸、铝箔等)包裹或塞住,以保证灭菌效果。 2.4.5 检查用品的储存环境应保持干燥、清洁,已灭菌和未灭菌的物品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 2.4.6 灭菌检验用品应记录灭菌温度、灭菌时间和有效使用期限。 2.5 培养基和试剂 培养基和试剂的制备和质量要求应符合.28的规定。 2.6 标准菌株 2.6.1 实验室应保存能满足实验需要的标准菌株。 2.6.2 应使用专业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或专业权威机构保藏的可追溯的标准菌株。 2.6.3 标准菌株的保存和传代应按.28的规定进行。 2.6.4 实验室分离菌株(野生菌株)经系统鉴定后,可作为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的菌株。 3. 样品的采集 3.1 采样原则 3.1.1 样品的采集应遵循随机性和代表性的原则。 3.1.2 取样过程遵循无菌操作程序,以防止一切可能的外部污染。

3.1.3 样品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样品中原有微生物数量发生变化。 3.2 抽样方案 3.2.1 根据检验目的、食品特性、批量、检验方法、微生物危害程度等确定抽样方案。 3.2.2 抽样方案分为二级和三级抽样计划。 两水平抽样方案具有 n、c 和 m 值,三水平抽样方案具有 n、c、m 和 M 值。 n:同一批产品应采集的样品数量; c:超过m值的最大允许样本数; m: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值; M:微生物指标最大安全限值。 注1:根据二次抽样方案设定的指标,n个样品中,允许≤c个样品相应的微生物指标检测值大于m值。 注2:根据三级抽样方案设定的指标,n个样品中,所有样品中对应的微生物指标检测值允许小于或等于m值; 允许有≤c个样品,其相应的微生物指标测试值在m值与m值之间。 M值之间; 不允许样品相应的微生物指标测试值大于M值。 例如:n=5,c=2,m=/g,M=/g。 含义是从一批产品中抽取5个样品。 若5个样品的检验结果均小于或等于m值(≤/g),则允许; 如果≤2个样品(X)的结果位于m值和M值(//g)之间,这种情况也是不允许的。 3.2.3 各类食品的抽样方案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执行。

3.2.4 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样品的采集 3.2.4.1 因大量生产加工造成食品污染而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食品样品的采集和判定原则按3.2.2和3.2.3执行。 。 重点收集同批次食品样品。 3.2.4.2 对餐饮单位或家庭烹制加工食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重点采集现场剩余食品样品,以满足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判定和病原确认的要求。 3.3 各类食品的取样方法 3.3.1 预包装食品 3.3.1.1 应采集同批次独立包装食品样品,每个样品的取样量应符合微生物指标检验单位的要求。 3.3.1.2 独立包装小于或等于1000g的固体食品或小于或等于1000g的液体食品应同批包装。 3.3.1.3 对于独立包装且大于1000g的液体食品,取样前应将液体摇匀或用无菌棒搅拌食品微生物检验国标,使其均匀。 然后采集样品并置于与食品样品相同的无菌取样容器中; 对于大于1000g的液体食品 对于固体食品,使用无菌取样器从同一包装的不同部位抽取适当的样品,并将其放入与食品样品相同的无菌取样容器中。 3.3.2 使用散装食品或现场制作的食品无菌取样工具,从现场n个不同部位采集样品,放入n个无菌取样容器中食品微生物检验国标,作为n个食品样品。 每个样品的取样量应符合微生物指标检验单位的要求。 3.4 采集样品的标记采集样品应及时、准确地进行记录和标记,包括采样人、采样地点、时间、样品名称、来源、批号、数量、储存条件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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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采集样品的保存和运输 采样后,样品应尽快送实验室检验; 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样品中原有微生物数量发生变化,保持样品的完整性。 检验 4.1 样品处理 4.1.1 实验室收到送检样品后,应认真核对登记,确保样品相关信息齐全,符合检验要求。 4.1.2 实验室应根据要求尽快开展检查。 如果不能及时检验,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持样品的原始状态,防止样品中原有的微生物因客观条件的干扰而发生变化。 4.1.3 冷冻食品应在45℃以下解冻不超过15分钟,或2℃~5℃解冻不超过18小时后进行检验。 4.2 抽样检验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5. 生物安全和质量控制 5.1 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应遵守的规定。 5.2 质量控制 5.2.1 实验室应根据需要设置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和空白对照,并定期对检验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5.2.2 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人员进行技术考核。 6. 记录和报告 6.1 记录 检查过程中观察到的现象、结果、数据和其他信息应立即、客观地记录下来。 6.2 报告实验室应按照检测方法规定的要求准确、客观地报告检测结果。 7. 检验后样品的处理 7.1 检验后的样品只有在检验结果报告后才能进行处理。 7.2 含有致病菌的样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7.3 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样品不再进行微生物项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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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微生物实验室检验用品和设备 A.1 设备 根据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选择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A.1.1 称重设备:天平。 A.1.2 灭菌设备:干燥烘烤/干燥设备、高压灭菌装置、过滤灭菌装置。 A.1.3 培养基配制设备:pH计、培养基分配器/液体分配装置。 A.1.4 样品处理设备:均质机(剪切或打浆均质机)、离心机、膜过滤装置、开罐器。 A.1.5 稀释设备:称重稀释器、移液器、螺旋接种器。 A.1.6 培养设备:恒温培养箱、微需氧/厌氧培养设备、恒温水浴装置。 A.1.7 显微镜检查和计数设备:显微镜、放大镜、菌落计数器、游标卡尺。 A.1.8 制冷和冷冻设备:冰箱和冰柜。 A.1.9 生物安全设备:生物安全柜。 A.1.10 鉴定设备:全自动微生物生化鉴定系统。 A.1.11 其他设备:酶联免疫筛选系统、PCR仪、脉冲场凝胶电泳仪、气相色谱仪。 A.2 试验用品 A.2.1 常规试验用品:接种环(针)、酒精灯、镊子、剪刀、药勺、消毒棉球、硅胶(棉)塞、吸管、吸球、试管、培养皿、锥形瓶烧瓶、微孔板、广口瓶、量筒、玻璃棒和L型玻璃棒、记号笔、均质袋等。 A.2.2 现场取样和检验用品:无菌取样容器、棉签、涂片棒、取样规格板、传输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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