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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书》办理流程和材料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3-10-01 14:03:04

5.1 《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印制。

5.2 《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食用香精、香精)、证书编号、颁发日期、有效期。 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包含产品详细信息,包括用于认证的产品单元和产品子类别。

5.3《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有效期满企业继续生产的,须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 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和审批程序。

5.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拟增加产品单元或产品子类别的,拟增加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但有效期不变。

5.5《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发布现场核查、产品补充要求。质量检验和证书变更要求根据情况另行制定文件。 规定。

5.6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方法、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搬迁、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的,企业应当重新——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登记。 申请生产许可证。

5.7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但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方法、生产技术或者流程未发生变化的; 企业《生产许可证》遗失、损毁的,企业应当在更名或者证件遗失、损毁后通知企业。 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或补发证书申请。

5.7.1 企业申请变更、补发证书,应当填写《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或《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企业申请变更证明,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以及生产资料原件和原件。许可证。 企业申请换证时,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的企业损失声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7.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变更或者补发证书的申请后,按照本实施细则3.1.3.1的规定执行。

5.7.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企业变更、换证申请材料的审核结果填写《变更(换发)生产许可证审核意见》,并在5日内提交企业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材料及《变更(换发)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报国家许可证审查中心,并抄送香精香料产品审查司。

5.7.4 国家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补发证书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符合规定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批准变更或者换发,并核发同等有效期的新《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规定的,质检总局向企业下发《生产许可证不允许变更(换发)通知书》,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8《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从事该产品生产的,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书面报国家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并抄送香精香料产品审查部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社会公布取消企业名单。

6 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6.1 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英文前缀“质量与安全”(QS)和汉字“质量与安全”组成。 标志主色为蓝色,“Q”、“质量安全”四个汉字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制。 QS标志可按规定放大或缩小。

6.2 生产许可证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个阿拉伯数字组成:QS**-*****-*****。 QS代表生产许可证。 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2位为省局编号,中间5位为产品编号,后5位为企业序列号。

6.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在其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的标注。

6.4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编号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再次使用。

7 集团公司生产许可证

7.1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简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领生产许可证; 所属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领生产许可证。 。

7.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与集团公司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

7.3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7.4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如新隶属单位申请生产许可证,需要与集团公司共同申领生产许可证的,新隶属单位按照规定审核通过后,根据本实施细则,集团公司原《生产许可证》予以撤销,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7.5 所属单位独立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所属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6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包装上应标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分别标注和说明,或仅标注集团公司名称、名称、编号。 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记和号码。

7.7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

7.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 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

8、包装企业生产许可证

食品香精香料产品分包装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干果分装生产许可证qs,应当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鉴于食用香精香料产品分装工艺不同于生产工艺的特殊性,对食用香精香料产品分装企业生产许可证作出以下规定:

8.1 法人企业收购、分装调味品、香精制品,以自产调味品、香精制品名义在市场​​上销售的,属于分装企业,应当单独申领生产许可证。

8.2 根据本实施细则总则:凡采购的调味品、香精香料产品,必须由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8.3 分装企业必须具有与其所分装的食品用香精香料产品相适应的分装生产条件和检验计量方法; 具有与分装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工艺文件和相关设备; 必须有质量管理等相关制度;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8.4 所有采购分装的香辛料、香精香料产品在进入原料仓库前必须按照供应商提供的标准和证明进行检验(验证)。 符合要求后才能入库; 来料检验记录存档。

8.5 根据公司工艺文件(如分装作业流程),在分装车间进行作业; 成品按分装品标准检验。 检验合格的日期为生产日期。 检验合格后才能进入成品仓库。 分装成品检验记录存档。

8.6 分装企业取得的生产许可证上应标注“分装企业”字样。

8.7 分包装企业应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和警示内容以及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产品标准规定的相关内容。 还应当标明单位名称、地址、生产地点、分装企业所在地。 许可标志、编号及“分装”字样等

9 监督检查

9.1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严格按照国家产品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 未经出厂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9.2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对实施细则规定的重点控制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企业有能力对重点控制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必须定期进行自检,并每年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 检验机构向企业出具《检验比对报告》; 企业无重点控制检查。 对检验项目检验能力进行检验的,每三个月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一次,检验机构向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9.3自取得证书之日起,企业每年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自查报告。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9.3.1获证产品的生产及生产条件的维持;

9.3.2 获证产品工厂检验记录、重点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记录和检验比对情况(同时提交工厂检验报告、重点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和检验比对报告);

9.3.3 《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的使用;

9.3.4国家监督检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烟草行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9.3.5其他有关情况。

获得认证不满一年的企业可在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9.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审查企业的自检报告和相关检验记录。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公司《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上签署年审批准意见。 未提交自查报告或者提交的自查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责令企业2个月内改正。 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按规定给予处罚。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书面报国家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并抄送香精香料产品审查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9.5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自检报告进行抽查并进行现场核查时,抽查企业数量应控制在获证企业总数的10%以内。

9.6食品香精香料产品审评部门每年对全国香精香料生产企业获得认证前后进行抽查(抽查以现场检查为主)。 随机抽查企业数量应控制在获证企业总数的10%以内。 。

9.7 企业在抽查、监督检查或者质量投诉中发现产品检验不合格项目的,必须在发生上述情况后一年内到具有法定资质的省级以上省级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至少连续3次的机构检查。 应进行检验并检验合格。 检验项目仅限于不合格项目。

10 非法处理

生产过程中,获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生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法生产行为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1 项指控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11.2 生产许可费用包括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11.3 审查费:每家企业2200元,同次审查中每增加一个认证单元,另加收440元审查费。 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缴纳。

11.4 收费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归属的通知》精神执行许可证审查费和其他部门收费及其他问题”。

11.5 产品检验费: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向检验机构缴纳。

11.6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经审查的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应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11.7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公布新的收费办法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

12 员工行为准则

12.1坚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干果分装生产许可证qs,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12.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12.3 工作认真负责,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12.4 履行职责,谋划、部署、检查、落实,严格执行请示和报告制度。

12.5 刻苦学习、刻苦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12.6 诚实正直,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受贿、徇私舞弊; 不为难企业、阻碍企业正常经营; 不趁做事之机,吃、拿、陷、索取、报答。

12.7 精神饱满,热心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不争辩、不拖延、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人的良好形象。

12.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3 许可工作的监督

从事企业现场检查的审查人员、从事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开展工作,或者收受企业贿赂、刁难企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者向司法机关举报。

14 附则

14.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法定节假日除外。

14.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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