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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代理与传销之间的两个解不开谜团

发布时间:2023-11-09 08:44:03

此前号称消费100%返利的返利平台“云联汇”近期官网打不开。 取而代之的是2018年5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下发的《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广东云》。联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联商城)黄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这一事件再次将人们的视线拉回到“传销”上。

虽然年轻人已经练就了辨别微信群里各种谣言和骗局的敏锐眼光,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传销”不再是把所有人锁在小黑屋里的简单方式。 这是洗脑的一种形式。 为了洗刷公众对“传销”的不良印象,现在一些传销组织允许会员随时退出,甚至补贴回国路费。

在商品多元化的今天,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和客户范围已成为制造企业的重要目标,而微商代理对他们来说是一种特别高效的模式。 这种模式不仅可以快速拓展市场微商发展代理,而且比传统分销模式回笼资金的速度更快。 然而,微商代理与传销之间始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总有一两个无法解开的谜团。

1. 对传销行为的质疑

(1)有实物不是传销吗?

前段时间因为胡歌主演而爆红的电视剧《猎场》,在前几集就引入了传销最原始的形式。 这种形式没有任何实物商品,完全依靠吸引不同层次的人群并缴纳会员费来形成上下线关系。 正是因为没有实物,传销这种形式的发展就缺乏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要素之一。 用于配置的社会资源,就是我们平时看到和提到的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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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对于上述传销行为,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开发人员,要求开发者人员培养其他人员加入,开发人员应当根据其直接或者间接培养的人员数量滚动计算并向人员支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谋取非法利益”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被开发人员通过开发人员缴纳费用或者通过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获取加盟资格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盟,谋取非法利益。”

虽然在《禁止传销规定》中,前述两项均可单独构成传销,但在实际执行中,为维持组织者/经营者或上线人员向发展下线会员的会员支付报酬的能力微商发展代理,必须通过要求被发展的人缴纳费用来吸收维持传销组织运作的资金。 因此,前两种情况一般是同时存在的。

没有实体商品的营销,公众很容易判断与传销有关。 但如果有实际产品呢? 实际情况中,以低价值商品为传销目标的情况更为常见,但这并没有改变传销模式的本质。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要求被开发者变相认购商品、缴纳费用”也是认定的条件之一。 因此,是否有实物商品并不一定构成传销。 健康)状况。

(2)三级以上是否属于传销?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联合下发公统字[2013]37号《关于办理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组织内参与传销人数超过30人且级别为​​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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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这份文件,误导公众认为分布不超过三级的就不是传销。 但这份意见文件实际上明确了办案和审判过程中“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涉及传销的规定从法律到部门规章再到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公众对传销的认定,不应仅限于“刑事责任”。

除上述《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传销活动外,第(三)项还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开发人员,要求待开发人员开发:如果有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根据下线的销售业绩计算并支付上线报酬,谋取非法利益,也属于传销。 第七条认定为传销的三种情形,没有级别限制。 也就是说,如果有两个级别,只要满足其他传销的要求,也构成传销。

2、传销的认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销的形式已经不像过去那么容易识别。 因此,2016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新型传销活动的风险提​​示》,提醒公众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三点此时,可以断定涉嫌传销:一是缴纳或变相缴纳入会费,即交钱加入后才能获得累积奖励、发展下线的“资格”; 第二,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吸引人加入,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制度; 三是上线根据直接或间接开发的下线销售业绩计提报酬,或者根据直接或间接开发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返利。 简单来说,只要你有能力“缴纳入会费”、“吸引人”、“组建等级团队索取报酬”,就可以认定有传销嫌疑。

3、微商代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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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不难发现,朋友圈中所谓的微商代理商在经营方式和报酬方式上都有传销的影子。 笔者曾查询过他们对“喜妃”品牌产品的代理政策,认为与《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新型传销活动的风险提​​示提示》中涉嫌传销的行为类似:

(一)缴纳“报名费”才能获得“代理资格”

代理商主要分为四个级别。 各级代理商在加盟前需要缴纳相应级别的初始资金来认购某些产品,同时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获得代理资格后,根据所缴纳的初始资金,可享受不同级别的进货价格。 同时,您只有获得代理资格后才能邀请其他人加入。

(2)“代理人”可以直接或间接邀请其他人加入

代理人可以邀请其他人加入“代理人”,但加入“代理人”的新人的等级不能超过邀请者的等级。 因此,“代理人”与它直接或间接邀请的人之间就会形成一定的等级制度。 。 根据代理的级别,此层次结构最多可以组织为四层。

(3)根据受邀加盟的“代理人”的业绩或数量获得报酬

据商家介绍,加入代理后的收入包括几部分:1、产品批发价与自销产品零售价的差价; 2、每成功邀请新代理商,即可获得一定的补贴; 3、如果成功邀请的代理商与邀请人级别相同,则邀请人可以从新代理商的销量中获得一定的奖金; 4、所有受最高级别代理人邀请加入的代理人,将共同组队。 初始代理商将根据团队的销售业绩获得一定的奖金。

四、微商代理与传销的关系

此类所谓“代理”在微信上比比皆是,但与民事法律诉讼中的“代理”行为完全不同。 由于销售后的法律后果由各“代理商”独立承担并独立面对买方,因此“代理商”的供应商不对“代理商”与其买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负责。 责任。 也就是说,“微商代理”实际上并不是代理某个品牌直接对外销售,而是从品牌方手中“买断”商品的所有权,然后对外销售。世界。 这实际上是一种分配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

“微商代理”的单级分销行为与多级结合后,就形成了“多级分销”,这与我们所说的“金字塔营销”行为非常接近。

然而,为什么这些涉嫌传销的组织仍然正常运作呢? 笔者认为,“多级分销”本身应该是正常市场经济形成的销售模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一种商品的价值与价格相匹配,并且该商品能够在某种销售模式下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并满足社会需求,那么这种销售模式就能正常运转。 如果商品的价值与价格存在不合理的差异,这种销售模式就无法正常维持,最终会出现“崩溃”。 然而,在市场经济中,“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会规范每个个体的行为,达到平衡状态,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1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组织、领导传销罪是分条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一。 除了满足传销的形式要件外,还必须满足“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后果。 同样,《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列的三种传销行为也要求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必须通过传销谋取非法利益,才会被认定为传销行为并受到监管。

我想这也是“云联会”最终被封禁,而“云集”受到处罚后调整后还能继续运营的原因。

五、建议

但作为一名证券律师,我仍然不建议企业客户通过这种形式开拓市场。 这种方式虽然可以快速打开市场、撤回资金,但在项目审核过程中会给企业客户带来以下难以解释的问题:

1. 难以验证产品是否销售给最终客户。 企业的产品只有最终销往终端客户,才能真正反映市场需求和实际销售情况。 在传销模式中,由于传销组织可以形成一定的层级,而每个层级都不是最终消费者,也就是说,在每个层级上,都存在与企业共同囤货、虚增收入和利润的可能性。 也增加了企业自我认证和中介核查的难度。

2、无论是“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还是“谋取非法利益”,在认定上都存在一定的主观判断空间。 一旦符合传销形式,将被视为涉嫌传销,可能会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调查,从而导致公司商业模式的合法性、合规性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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