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研[2011]31号
你院(2010)赣民慎字第416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的请示》已收悉。 经过研究,答案如下:
原则上同意贵院评审委员会的第一个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的法定职责。 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另外,建议贵院可结合本案向相关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险纠纷中涉及的保险费征收问题的调查研究。 ,并依法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保护相关方合法权益。
这次。
最高人民法院
2011 年 3 月 9 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解读
2010年10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请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王某劳动争议案件再审申请书》 《关于本案的请示》([2010]赣民审字第416号),以下简称《请示》]。经认真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1年3月9日下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研〔2011〕31号(以下简称《批复》)。 现将《批复》所涉问题的由来、有关考虑及经过解读如下:
1.问题的根源
在王某与中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劳动纠纷中,王某原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但从未办理过养老金手续。 2005年11月至12月,某公司向王某支付了同年9月、10月的养老金补贴。 2006年4月30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同年5月1日,某公司与甘肃省隆兴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务中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中心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将他送到一家公司上班。 2008年10月9日,王某辞职。 同年10月27日,劳动服务中心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当月,王某向兰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3月9日作出仲裁裁决,仅支持王某要求劳务中心补发2006年4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请求。王某拒绝办理手续和缴纳失业保险金的请求,并拒绝接受。医疗补贴并被起诉。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于2006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知其权利受到侵害,2008年10月才申请仲裁,已超过诉讼时效。 而且,王某主张的相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超过限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社会保险的追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当事人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因此,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王某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申请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适用法律仍存在分歧,遂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法庭请示。
二、主要争议问题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案件; 这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追缴工作由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负责重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本办法问题属于社会转型阶段的企业重组问题。 出现的问题涉及面广、相对复杂,人民法院处理难度较大。 这是一个有偏见的观点。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案。 理由是:(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局提交劳动争议。 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纠纷,属于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 劳动者申请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解释[2001]14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发生下列纠纷:用人单位适用《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是否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或者终止后补缴社会保险费;并不能改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因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解释[2010]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社会保险 保险机构无法补发保险,用人单位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案子。 可见,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未缴纳保险费的案件。 (二)虽然《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赋予劳动行政部门对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责令限期缴纳,但这仅具有行政执法依据重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本级法规不具有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事项的规范作用; 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是处理用人单位无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办法。 它是行政执法的依据,不应排除个人。 有关社会保险费民事司法救济的规定,不应成为排除人民法院承担私权救济职责的依据。 传统管辖权理论认为,法院根据其性质和目的取得管辖权,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管辖权。 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排除,法院不得自行拒绝履行审判职责。 (三)未缴纳保险费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已过时效等问题需要法院予以认定。
三、答复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收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就是社会保险费。 征收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此外,建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可结合本案向相关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建议其加强对当前社会保险纠纷中涉及的保险费征收问题的调查。雇主和工人。 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之所以认为《请示》所涉及的案件不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未缴纳的,可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还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向人民政府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法院依法强制催收。” 可见,社会保险费的追缴是上述行政机构的责任。 上述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自然要对相关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性进行必要的审查。 对于上述机构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不作为,劳动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而不能通过民事诉讼。
二、当前我国劳动就业制度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纠纷日益增多,涉及企业改制等深层次原因,影响面广、影响日益复杂。 为调整人民法院不同时期对社会保险纠纷相关案件的受理情况,统一立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近10年来先后发布了三部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使相应规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在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劳动行政部门职责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不应越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三)》(法解释[2010]12号)第一条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劳动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发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上述规定的字面意思来看,显然不包括工人的诉求。 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内容,符合上述规定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4.《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人民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理该案,即使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均不知情,争议较大,一审法院对此案处理得当。 而且,在本案初步仲裁裁决相对公正的前提下,当事人应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强制用人单位追回所欠的保险费。
五、认为司法咨询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主动司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 多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咨询工作。 在紧紧抓住执法办案重中之重的同时,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高度重视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民生的突出问题。 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许多意见和建议。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对于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同时,随着国家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在国际国内因素相互作用、机遇与挑战相互交融的新形势下,社会矛盾成因更加复杂,矛盾更加突出。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进一步加大,社会管理的任务更加艰巨。 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司法咨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基于综合考虑司法建议在当前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和《请示》所涉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精神,人民法院建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保费征收征收部门出具司法建议,建议该部门依法处理此类案件,并向用人单位追偿所欠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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