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什么变化?
新增值税政策有哪些变化? 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今天小慧就来详细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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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本政策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相关问题:
具体总结如下:
一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含)以下、季度发票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
3%税率的抵押贷款利率降低1%,3%预征税率的抵押贷款利率降低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3%的应税销售额税率,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的预征税率。 对于增值税项目,增值税按 1% 的优惠税率预缴。
三
生产性服务业可按应纳税额的5%扣除; 生活服务业可按应纳税额的10%扣除。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加计扣除应纳税额的5%。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二)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加计扣除应纳税额的10%。 日常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日常服务销售额占销售总额50%以上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执行税制改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附加税政策的公告》按照《生活服务业增值税扣除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本公告规定,应减免的增值税,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增值税,可在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纳税款中抵扣或退还。
如果文字难以理解,可以直接看图:
官方解读
国税局和财政部在发布新政策时,还针对新政策的不同情况做出了13项详细解读: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后,销售额的执行标准是否会发生变化?
答:没有变化。
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关键点:
首先,将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活动(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小企业的税费,以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标准。
但为消除偶发性房地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总额超过10万元(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限)的,按季度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当期扣除销售房地产后不超过10万元的,销售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还可享受小规模纳税免税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税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如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2023年4月取得销售商品收入10万元,5月份取得提供建筑劳务收入20万元。 同时,他向其他建筑公司支付分包费12万元。 6月份销售已建房地产收入200万元。
那么小规模纳税人A 2023年第二季度(4月-6月)差额后的销售总额为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 但扣除200万元房地产后,差额后销售额为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同时,纳税人出售价值200万元的房地产,必须依法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是的! 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选择放弃部分或全部销售收入免税政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销售收入减征1%增值税的3%税率政策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部分或全部销售收入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12月31日之前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出现销售打折、暂停、退货、错开等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销售打折、中止、退货、发票错误等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与税种对应的红字发票。税率或免税红字。 账单。
即:2022年12月31日前按3%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按3%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2022年12月31日前按1%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按1%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2022年12月31日前开具免税发票的,开具免税红字发票。
纳税人开票错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开具红字发票后,需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相关免税栏目应如何填写?
答: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且月销售额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起征点以下销售额”相关栏目,如无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 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中“不含增值税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栏目增值税及附加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并相应减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应纳增值税,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减税额”与《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目的减税项目。
5、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
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不同,其免税政策的效果也可能不同。 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规定。 5)、本公告明确,定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实际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旦选定,一个会计年度内就不能更改。
例如
情况一: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至6月销售额分别为6万元、8万元、12万元。 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6月份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 4月、5月6万元、8万元可享受免税; 如果纳税人按季度缴纳税款。 2023年第二季度总销售额为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 因此,26万元全部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二: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至6月销售额分别为6万元、8万元、20万元。 纳税人按月纳税的,4月、5月销售额不超过每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即可享受免税政策; 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第二季度销售额总额为34万元,超过了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 所以,连34万元都付不了。 享受免税政策。
6、小规模纳税人如需预缴增值税,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多项关于多缴税款的规定,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等。
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地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无需当期预缴税款。 预缴地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预缴率3%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的预缴率预缴预缴增值税。
7、自然人租赁房产时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其他个人,以及在境内租赁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在相应纳税期限内可采用一次性征收租金(含预缴)的形式。 租赁期内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免税政策。 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月免税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后,其他个人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也可采用一次性收租形式的房产,在相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后每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房地产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不同主体适用的政策应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中单位、个体工商户销售房地产,涉及纳税人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政策如何适用取决于纳税人选择的销售额和纳税期限。
例如,纳税人销售房产,销售额为28万元,有两种情况:
首先,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 房地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的,应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其次,如果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且房地产销售额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则无需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和销售房地产的个体工商户应根据其纳税期限、本公告第九条等现行政策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其次,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其他个人如果不小心出售房产,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房地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免征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可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加计扣除应纳税额的5%。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日常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的说明》(财税[2016]36号)执行。
十、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日常服务业纳税人可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加计扣除应纳税额的10%。
日常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日常服务销售额占销售总额50%以上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的说明》(财税[2016]36号)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申请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扣除政策,只需在首次确认申请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服务部门提交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声明即可。那一年。 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扣除政策,需提交《关于适用5%加计扣除政策的声明》;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扣除政策,需提交《关于适用5%加计扣除政策的声明》关于适用10%加计扣除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扣除政策。与此前实施的加计扣除政策相比,相关税收征管规定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 本公告明确,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扣除和其他增值税征管的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管理问题》(2019年第31号)待相关规定实施。
十三、适用3%税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后,部分纳税人在印发前已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公告1.税款,相应的税款可以退吗?
答:1号公告发布前已按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免征、减征的增值税,可以在纳税人以后税期应纳税款中扣除或者退还。 。
但纳税人已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先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注册的发票可以报销吗?
说完了最新政策,我们再来看看发票相关的最新内容。
没有发票印章可以报销吗?
报销的发票必须要盖章,但是没有盖章的发票可以报销吗?
比如上面的发票,可以看出这实际上是一张电子增值税发票。 那么,这张没有专用章的发票可以报销并入账吗?
好的! 事实上,根据相关文件,明确电子发票上的专用发票印章已被取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解读,通过其他平台开具的旧版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继续有效。
也就是说,无论新版发票没有发票专用章还是旧版发票有发票专用章,都是合规的小企业的税费,与普通增值税发票具有同等效力,可以报销有信心的!
电子发票存储规定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记录归档的通知》要求:
1、电子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2、报销管理也需要办理、审核、审批流程,并且可以防止重复录入;
3、纸质版电子凭证入账并存档的,须同时保存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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