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叮叮叮,上课啦~
海关总署于2021年4月12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以下简称《办法》) ,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今天的课程重点解答有关进口的问题。 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我公司希望扩大进口食品业务,想了解企业注册和食品准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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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食品进口商注册
第十九条 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注册登记。 食品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其居住地海关备案。
境外出口商、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应当对其备案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的注册登记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第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向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管理,并公布注册企业名单。
解读:海关总署对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对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的食品生产企业和申请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登记。 符合报名条件的,准予报名。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事项按照《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对我国出口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体系的评价和审查,方便国内外监管部门为服务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开发了《各国输华食品目录信息系统》或符合评估审核要求的传统贸易地区”。
我公司已注册并联系国外供应商。 我想知道下一步进口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回答
进口食品标准
第九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当遵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行相关标准。
使用食品新原料生产的食品,必须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新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检疫审批
第二十七条 海关对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依法实施检疫审批管理。 食品进口经营者在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进口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食品进口运输,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检疫批准。必须完成手续。
进口食品的包装、标签和标志要求
第三十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法律规定有说明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
进口鲜冻肉制品:内外包装应有牢固、清晰、易于辨别的中英文或中文及出口国(地区)文字标签,标明原产国(地区)、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 外包装上应标明规格、原产地(具体为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温度等,目的地必须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签。
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易于辨别的中英文或中文及出口国(地区)标签,标明下列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和储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洋捕捞、淡水捕捞、水产养殖)、生产区域(海洋捕捞区域、淡水捕捞国家或地区、水产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地区)、所有生产加工企业涉及船舶(包括渔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登记号和地址(具体到州/省/市),且目的地必须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食品: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印制中文标签,不得粘贴中文标签。
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如实报告
第二十四条 海关根据风险管理需要食品进口运输,可以在指定口岸、指定监管场所对进口食品实施查验。 指定口岸、指定监管场所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延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海关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可以对部分食品实施指定口岸进口。 海关根据风险评估,可以对部分食品指定检验、检验、检疫监管作业场所。
如实报告
第二十五条 食品进口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进口食品,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
存放于指定地点
第三十一条 进口食品运抵口岸后,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地点; 需要转移的,必须经海关允许,并按照海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进口散装食品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在卸货港接受检验。
合格评定结果及其处置
第十条 海关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进行合格评定。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对我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注册及符合性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书检查、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监督抽样、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这些的组合。
解读: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该条对进口食品引入“合格评定”概念,整合食品进口链各环节的管理要求,规定了合格评定活动的9项内容,使进口食品监管工作更加全面。 科学严谨。
■第三十三条 进口食品经海关检验合格的,准予进口。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 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不合格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食品进口经营者,责令其销毁或者退回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其他项目不合格,食品进口商将被责令销毁或退回食品。 只有经过技术加工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产品才允许进口。 相关进口食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海关将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回。
我们公司多年来一直进口食品。 我想了解修订后的《办法》对进口商在日常管理中规定了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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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条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人、食品进口商登记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系统
第二十一条 食品进口单位应当建立食品进口、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采购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售出后2年以上。
食品进口商自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食品进口单位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二)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食品召回
第三十七条 食品进口经营者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款规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使用,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通报情况,并记录食品召回、通报、处理情况。并报告给当地海关。
处罚是企业非常担心的事情。 我们想了解一下《办法》中对进口食品的法律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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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进口商注册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 食品进口经营者变更注册内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情节严重的,海关给予警告。
食品进口经营者在注册时提供虚假注册信息的,海关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配合核查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 境内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配合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检查、拒绝接受询问、拒绝提供材料,或者答复内容与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海关将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 美好的。
对标签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条 海关在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商拒绝按照海关要求销毁或退回食品。 或进行技术处理的,海关将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取走进口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未经海关许可,从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地点带走进口食品的,海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注: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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