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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做足疗边看电影?重庆渝北一足浴店因一部电视剧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23-08-23 07:22:21

 

目前,“足疗影院”“边看电影边做足疗”成了不少足疗店吸引客流的手段,但足浴店将“观影服务”作为吸引客流量的招牌时,也很有可能涉嫌版权侵权。

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足浴店提供观影侵犯他人作品放映权的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苏州一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专有许可授权享有《杨靖宇将军》电视剧作品著作权并有权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渝北区一家足浴店在未取得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视听播放设备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电视剧作品《杨靖宇将军》的点播和观看服务。

足浴店辩称,其向消费者提供可以通过互联网播放涉案作品的视听播放设备的行为,系仅提供了视听播放设备与网络接入服务的行为,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应用程序自行搜索观影,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提供足浴服务的商业场所,向消费者提供可以通过互联网播放涉案作品的视听播放设备,消费者打开设备后可以自行搜索涉案作品播放,可以认定被告提供了互联网点播终端服务,使不特定多数人在现场能够观看涉案视听作品,公开再现了原告的视听作品,且被告通过点播服务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间接获取了利益。

为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作品放映权的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之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关于技术设备的范围,随着技术的进步,数字化作品取代了先前的电影胶片和有形幻灯片,放映美术、摄影、视听作品除传统的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外有了更多的载体,也可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向公众再现。

关于公开再现的含义,只要创设了作品的传播源,使作品处于能够从其控制之下的传播源中为公众获取的状态,就实施了传播行为,与被播放的视听作品是由场所经营者电影光盘等直接提供还是来源于互联网无关,与是否直接动手操作相关设备从而启动实际传送作品的过程无关,与公开再现的视听作品由经营者直接提供还是来自第三方网站无关,均不影响对放映行为的认定。

法官提醒>>

“影院式足道”的走热,与市场环境的变化与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密切相关。这种新型的服务消费方式并不是毫无可取之处,而是要保证其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运行。

经营者认为自己购买了视听播放设备与第三方播放平台的会员便可以于其经营场所内开展点播观影服务的观念是需要摒弃的,正确的做法是,经营者需要在展开服务之前先与版权方签订授权许可,避免陷入版权侵权的纠纷当中。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何祉彦

编辑:饶治美

责编:张松涛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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