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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与教育培训在推动农业合作化发展

发布时间:2023-10-30 02:01:24

【关键词】丹麦农业合作社; 农业合作化; 农民自治; 农地股份合作社

一、提出问题:恩格斯设想的丹麦农业发展

丹麦是世界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国。 “农业劳动力约16万,不到丹麦总人口的3%,为1500万人提供了相对稳定的农产品价格”[1]。 丹麦农业发展的一个显着特点是农业合作程度高。 早在19世纪末,恩格斯在撰写《法德农民问题》时就讨论过丹麦的农业合作化问题。 恩格斯在文中对丹麦农业合作化的发展方向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丹麦社会主义者已经提出了类似的计划,因为他们的国家实际上只有一个城市,那就是哥本哈根,所以除此之外城市里,他们几乎完全依靠对农民的宣传,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丹麦有很多大个体农民——应该把他们的土地合并成一个大农场,共同耕种,分享土地,收入根据预付资金和提供的劳动力按比例分配。”[2]在这里,我们不能过分要求理论先驱们为我们规划一切具体的发展道路,而丹麦农业合作化的发展过程恰恰印证了恩格斯的设想。恩格斯关于丹麦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原则逐渐成为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确立的基本准则。

探讨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特点和启示,不仅可以厘清丹麦农业合作社百年历史的发展现状,还可以挖掘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秘方”。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设想的丹麦农业合作社未来的发展方向,已经为丹麦农业合作社100多年的发展历史所证实。 与此同时,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目前国内对丹麦农业合作社的研究成果还十分有限,系统探讨丹麦农业合作社的研究成果更是凤毛麟角。 总结和总结现阶段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特点,有效借鉴其先进的农业发展经验,针对当前我国农业发展领域正在全面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下, “五个发展观”对于提升我国农业发展核心竞争力,既有理论意义,又有现实意义。

2、对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四个维度认识

通过深入研究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特点可以看出,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体现了农业合作与农民自治的统一。 具体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维度。

(一)认同度高:起源与现实

丹麦农业发展有着悠久的合作传统,农业合作社是其重要的经营方式。 早在1880年代,丹麦就出现了农牧民合作社,主要经营牛奶及乳制品。 后来出现了农业合作社。 ,其主营业务更加多元化。 截至2015年,丹麦97%的农牧民加入了农业合作社[3]。

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之所以获得如此高的认可度,最根本的原因是这种发展模式给丹麦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个体的农业发展能力非常有限,抵御风险的能力非常弱。 但如果加入农业合作社,个体农民面临的困难就能得到有效解决。 农业合作社整体上比个体农户具有更好的农业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普遍采用“内部合作制、外部公司制”。 显然,丹麦农业合作社整体上具有更强的对外议价能力。 他们可以整体购买农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从而获得更大的竞争力。 通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进一步降低农产品整体销售的渠道成本,仅这些措施就可以有效增加合作社成员的收入。

丹麦农业合作社的高度认可也与丹麦的政治经济环境密切相关。 在透明国际发布的2015年清廉指数(指数)中,丹麦排名第一,该指数囊括了全球168个国家和地区。 立场①,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特殊政治经济条件。 政府诚信会有效降低制度交易成本合作社培训制度,降低制度交易成本可以有效促进包括农业合作社在内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发展。 丹麦农业合作社的管理者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在合作社的经营上,而不必过多考虑与合作社发展无关的其他事情。 同时,丹麦政府的诚信也会促使农业合作社的管理者时刻廉洁自律,进一步提升农业合作社在农牧民心中的认可度。 丹麦农产品的大规模出口也带动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除了满足国内消费外,丹麦生产的农产品大部分出口国外,这就需要农业合作社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随着丹麦农产品的大规模出口,农业合作社的作用将进一步彰显,认可度也将进一步提高。

(二)形式多样:服务与创新

丹麦农业合作社形式多样,根据销售农产品的不同种类划分,包括蔬菜合作社、水果合作社、牛奶合作社等; 按照农产品的销售和流通过程来划分,有采集合作社、运输合作社、销售合作社等,同时,还有一系列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农业合作社。 可以说,“丹麦农民合作社的类型有很多种,但无论哪种类型的合作社专业化程度都很高”[4],在这些不同类型的合作社中,有一种类型的合作社值得我们关注。 该合作社类型采用股份合作制。 方式进行操作。 正如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设想的丹麦农地股份合作社一样,丹麦的许多农业合作社都采用了股份合作社模式。 股份合作制是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宝。 股份合作社制度既保留了合作社制度的制度优势,又吸收和借鉴了股份公司制度的有益经验,从而使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更具竞争力。 丹麦农业合作社通过成员参与合作社,建立了完整、透明的利润分配机制,使所有成员齐心协力、团结一致。 同时,丹麦农业合作社建立了一系列内部管理支撑体系,这也保证了股份合作社制度的稳定性。 高效运行。

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是多元化的,这为丹麦农牧民在考虑加入什么样的农业合作社时提供了足够的选择。 他们可以“货比三家”,然后做出最终的理性选择。 这进一步促进了丹麦同类型农业合作社之间的竞争。 通过拼服务、拼渠道、拼理念,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不断实现优胜劣汰。 丹麦农业合作社竞争的主题始终围绕如何为成员创造更大的利益空间。 这也造成了丹麦农业合作社的种类和类型不断发生变化,因为随着农产品销售渠道和方式的变化,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式需要随之改变。通过梳理丹麦现有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和形式,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农业合作社在丹麦农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它们就像丹麦农业的“四梁八柱”,支持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效实现农业“连续性”,需要农业合作社前后衔接;切实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和牧民、让农业劳动成为体面的职业需要农业合作社的不断创新发展。

(三)私营管理:自主性和自觉性

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堪称私有制和私有化管理的真实典范。 政府充分保障农业合作社发展自主权。 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证明,实施有效的国家援助并不需要国家以“一刀到底”的方式全面规划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而是充分调动农民发展农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在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国家帮助。 控制过多、控制过严,很容易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如何在充分发挥农民生产自主权与维护国家整体发展利益之间保持平衡,是国家救助有效落实必须面对的问题。 。 外部因素只能通过内部因素发挥作用,国家援助只是外部力量。 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关键是充分调动农民的内力。 内功的觉醒对于实现有效的国家援助至关重要。 只有充分挖掘内在因素,才能找到农业。 合作发展的真正力量源泉。 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私营管理模式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丹麦农业合作社坚持进退自由的原则,允许成员自由加入和退出,不受限制。” [5] 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形式多种多样,丹麦农业合作社牧民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加入和退出不同类型的农业合作社。

在充分保证农业合作社私有化和经营权的基础上,丹麦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农业合作社发展扶持措施。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提出了一系列国家对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援助措施,旨在通过“财政”和“物质”援助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在当今新的发展阶段,“人”的作用也引起了丹麦政府的高度重视。 在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中,通过“人”、“财”、“物”的共同作用,国家的扶持措施得到了更加有效的落实。 丹麦政府支持农业合作社发展,旨在增强合作社发展的私人和私人管理属性。 在“人”的角色方面,丹麦农业合作社的私营化、私营化管理特点还体现在内部管理模式的构建上。 丹麦农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模式采用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制度。 合作社全体成员选举合作社社员代表,然后合作社社员代表选举合作社董事会成员。 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 董事会聘任的合作社专职管理人员,还需由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是否最终聘用。

(四)重视科教:理念与传承

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证明,创新和落实农业合作发展理念,必须高度重视科教工作,促进全体合作社成员终身学习。 丹麦农业合作社开展的教育培训有着完全不同的学习内容:教育主要是指加强和提高全体成员的合作精神和互助品格,而培训则具体指对全体成员的工作技能和技能的培训。实际操作能力。 。 新加入合作社的社员和合作社内部转入的社员都需要接受系统的教育和培训。 同时,合作社所有成员也需要分批接受定期培训。 丹麦农业合作社之所以高度重视对社员的教育培训,一方面是因为丹麦农业合作社所践行的农业合作理念需要在全体社员心中不断强化,使合作社始终朝着让合作社全体成员受益的目标前进。 发展方向; 另一方面是因为丹麦农业合作社需要通过持续的教育培训,最大限度地发挥所有成员的人力资本红利。 “丹麦目前有两个常见的农业教育培训机构:丹麦农业信息与教育研究所和丹麦农业咨询服务中心”[6]。 这两个农业教育培训组织的主要职责是指导丹麦所有农业合作社的教育。 和培训工作。

从事农业相关的工作在丹麦是非常受人尊敬的,不仅因为收入比较高,还因为丹麦公民从小接受的教育中就感觉到,从事农业相关的工作是非常有技术含量的。 在丹麦,所有从事农业相关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持有“绿色证书”才能工作。 要获得“绿色证书”,必须通过相关专业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同时,获得“绿色证书”后,认证人员需要定期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认证。 丹麦农业合作社非常重视合作社与学校的互动。 他们定期邀请和组织中小学生参观农业合作社,体验农业生产活动,让他们从小就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建立直观的印象。 同时,丹麦农业合作社还积极为大学生提供实习岗位。 对于有兴趣到农业合作社工作的大学生,丹麦农业合作社与高校建立联合培养机制,提前选拔合作社发展所需的人才。 通过与农业合作社的联合培养机制,丹麦高等教育机构培养了一大批精通农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学士、硕士和博士人才。

三、丹麦农业合作化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纵观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农业合作社与农民自治相统一始终是贯穿始终的发展逻辑主线。 具体来说,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对我国农业合作社特别是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启示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强化合作理念:规模效率和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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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0年3月,邓小平就曾深刻指出:“从长远看,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需要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合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一大进步,必须长期不变。第二次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社会化生产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 “这又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当然,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7]邓小平关于我国农业发展“两次跨越”的观点具有极其深刻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农业发展的“第一次跨越”是充分调动每一个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第二次跨越”是“第一次跨越”之后必然要到达的阶段。 这时,要积极适应科学农耕和社会化生产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 我国农业发展的现实正在证明邓小平对我国农业发展“两个跨越”的远见。 同时,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业合作化发展趋势将更加明显。 合作社等农业合作发展模式日益受到农民青睐。

通过梳理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特点可以看出,农业合作社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特别是随着农业科技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农业合作社为先进农业科技的广泛应用提供了机遇。 最佳尺度向量。 先进的农业科技对丹麦农业发展的作用非常明显。 丹麦农业发展几乎所有领域都实现了全程机械化。 可以说,丹麦农业合作与农业机械化齐头并进、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增强我国农业发展合作理念,需要适应天时地利、顺势而为、顺势而为。 我国农业发展存在区域差异,不能为了合作而合作。 要在充分尊重农民发展意愿的基础上合理引导。 要充分理解邓小平关于我国农业发展“两个跨越”的主张。 真正实现我国农业发展的“第二次跨越”,还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因此,我们必须始终保持充分的理性和耐心,不要轻举妄动。 不急不躁是我国农业合作化发展的基本准则。 在这方面,我们有惨痛的教训。 我们必须铭记过去,向未来学习。 在发展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必须始终牢记和遵循农业发展的客观规律。

(二)创新发展模式:股份合作与激励机制

借鉴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理念的创新。 以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为例,需要进一步创新股份合作理念。 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对股份合作社全体成员的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全体成员的互助合作精神和专业技术能力,特别是要教育培训与会员的加入、工作分配、等级评定、薪酬设定、转岗、晋升等事项紧密联系,形成完整的教育培训体系; 另一方面,合作社的管理民主需要通过经济民主来支撑,这可以通过建立个人资本账户和实行灵活合理的工资制度使全体社员团结一致来实现。 当社员在经济上是股东,其个人收入时刻与合作社整体发展绩效动态挂钩时,他们必然更加关心合作社。 合作社的发展必然需要合作社管理的民主化。 纵观我国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可以发现,农民利用承包农地的经营权投资合作社,有利于集中小而分散的农地实现规模化经营。 但在合作社发展的内部激励机制建设方面,还存在欠缺。 对此合作社培训制度,设立个人资金账户、实行灵活合理的薪酬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所谓设立个人资金账户,是指农地股份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创新,即为每一位加入合作社的合作社成员建立个人专属的财务管理账户。 这个个人资金账户可以详细记录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所有财务信息。 个人资金账户可以让所有社员更方便地了解加入合作社后的资金变动详情。 同时,合作社可以利用个人资金账户进一步实现内部融资。 随着我国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的服务业务不断创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也可以选择委托设立、变更个人资金账户的、维护等相关业务由涉农金融服务机构管理,即实行全面的“社会账户托管”,进而与农地股份合作社之间进行一体化的理财服务合作设立涉农金融服务机构。 所谓实行灵活合理的工资制度,是指农地股份合作社工资管理的创新,即在设立个人资金账户的基础上,进一步调动各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积极性。灵活动态的薪酬支付标准 员工始终保持高昂的工作热情。

(三)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运营、外部监管

借鉴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经验,加快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自主创新进程,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为例,经过实地调查发现,部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屡禁不止,强制“归内出租”。土地股份合作社是由于政府与社会不区分而由“个人独占权力型”合作社衍生出来的。 。 强制“内有外租”土地股份合作社危害十分严重。 一些农民不愿意入股承包地,但迫于强大的行政权力,他们被迫入股合作社。 农民将土地投入合作社后,村干部将土地出租给第三方,赚取差价。 在整个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官员通过推动成立一定数量的农地股份合作社获得政绩资本,个别村干部则通过获取农地价差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他们以股份形式购买的土地和租赁的土地。 土地第三方社会资本以相对较低的租金获得了一定规模的农地,遭受损失的只有投资土地的农民。 被迫入股的农民只能获得较低的土地租金,在整个农地入股合作过程中没有发言权。

随着国家和地方支持农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陆续出台,大量工商资本在没有充分评估农业经营风险的情况下涌入农业发展领域。 因此,大量工商资本在农业经营上的失败是必然的。 然而,它对农业发展的损害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 完善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法规,需要立足于不断增强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私营化、私营化经营属性,逐步建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须” “从严从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在“有法可依”的层面上,在现行7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前提下2007年1月1日,将进一步出台更加规范、细化的实施指南;在“合规”层面,政府、农业合作社和各类市场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政府要成为守法典范;在“执法必须从严”层面,对于农业合作社发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决不能太宽、太宽、太软; at the level of " must be ", we a and to hold those for of laws and in the of for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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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 Peng . Learn from the of to the power of ' [J]. World , 2015 (11): 188-191.

合作社培训制度_合作社培训制度怎么写_合作社培训制度内容

[2] Marx, . Works of Marx and : 4 [M]. : 's House, 2012: 370.

[3] Chen , Li Zhuqi, Du Fulin. of the of to China - in as an [J]. World , 2015 (6): 17-20.

[4] Chen . of and its to my [J]. , 2015 (1): 84-91.

[5] Zhao Li. , : new in the of [J]. Rural , 2012 (4): 117-121.

[6] Chang Qing, Zhang . study of in and China [J]. , 2011 (2): 25-31.

[7] Deng . Works of Deng : 3 [M]. : 's House, 1993: 355.

笔记:

1. See "2015-2016 Inde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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