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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发布时间:2023-10-30 02:00:57

充分认识办好农民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合作社是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合作社伴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的波澜壮阔而蓬勃发展。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合作社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合作内容不断丰富,发展质量进一步提高。 目前,全国农民合作社超过220万个,农民合作联会10273个,农民合作社成员6682.8万户。 合作社已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办好农民合作社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途径。 以小农为主的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小农数量占农业经营户的98%,小农从业人员占农业从业人员的90%,小农经营的耕地面积占70%以上占耕地总面积。 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家庭经营蕴藏巨大潜力,发展前景广阔。 生产力水平提高后,不存在改变家庭经营基本状况的问题。 同时也应该看到,农户经营规模小合作社培训制度,实力弱,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低。 有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对于单个家庭来说是“无法”或“不经济”的。 农民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普通农民占95.4%。 合作社在稳定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小农户“扎堆”进入市场,帮助小农户克服分散经营的弊端,充实统一管理主体,完善农业运行增效、赋能双层管理体系新内涵,为农村基本管理体系注入更多活力。

办好农民合作社是帮助农民脱贫增收的重要举措。 合作社经营范围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菜、茶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种植业、养殖业合作社占比近80%。 合作社开展连续种植、规模养殖,做大做强一批“乡镇品牌”、“地方品牌”、“独具特色”的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并以将农民与农民联系起来为主导。 带动更多农民走上致富之路。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质优价廉、就地加工等,提高农业经营综合效益,增加成员家庭经营收入; 促进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 通过引导会员以多种形式投资获取红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农民合作社在助力脱贫攻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办好农民合作社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 合作社通过开展土地流转、托管服务、股份合作等方式,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绿色化,加快先进实用技术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切实解决“谁来”的问题。种地,如何种好“”问题。 目前,流转农民合作社的承包耕地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近四分之一。 合作社从种植业、养殖业全面拓展到农业产前产后环节,推动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和增值,打造产业链、共享价值链,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发展合作社,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有利于农业现代化道路走得稳、走得通、走得成功。

办好农民合作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 农民合作社在振兴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组织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合作社业务不断从生产中期环节向产前农业投入品供应和产后流通加工拓展,并向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拓展,保持产业活力。连锁县域村,为乡村产业发展注入活力。 目前,一半以上合作社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服务,经营服务总额近万亿元。 从事电子商务的合作社有4万家,从事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的合作社有1.3万家。 大批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各类返乡人员通过参与办社创业创新,丰富了农村人才资源。 乡村组织的振兴,离不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合作社的发展不仅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而且有利于实现不同组织之间的功能互补和协调运作,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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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总体来看,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础仍然薄弱,还面临运作不够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系不够紧密、扶持政策不够精准、引导和服务有待加强等问题。系统。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点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把农民合作社规范化运作作为引导服务的核心任务,把农民合作社带动和服务农民的能力作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运作的核心任务。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质量作为绩效考核的首要标准,实现从注重数量增长向注重质量提升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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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农民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 合作社立足农业,扎根农村。 它们本质上是农民的自愿协会、自我管理、自助服务组织。 它们的主要作用是解决每个家庭处理不了、处理不好、不划算的问题。 为农民服务是他们的职责。 。 现代农业经营体制是以分工协作、共同发展为基础的。 农民合作社重点发展产前、产后环节,而种植、养殖环节主要由家庭农场和小农户完成。 发展合作社,必须坚持以服务社员为基础,把社员作为合作社的主要服务对象,解决社员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让农民在参与合作过程中获得更大收益。合作社。 要支持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业投入品供应、技术服务、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原产地初加工、产品销售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延伸农业产业链,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成员的能力。 支持农民合作社培育品牌,改进产品包装,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水平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强引领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 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托管,为小农户、家庭农场提供农业生产服务。 充分发挥供销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

提高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水平。 只有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才能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平稳长期发展,不偏不倚、不扭曲,不断增强成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要坚持合作制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共同参与决策、管理、监督的民主权利,真正实现私人政府和公共管理的效益。 要完善章程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加强财务管理,合理分配收入。 目前,各地正在按照中央部署,开展提高农民合作社水平的行动。 要把规范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抓手,示范引领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不断总结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优秀案例,宣传推广各地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有效经验和做法。 深化各级示范合作社创建,培育一大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 扎实推进全县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试点,探索提高全县农民合作社质量的途径方法。 通过示范和示范引导,打造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标杆和典范,提高农民合作社整体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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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探索多种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自然资源禀赋差异明显,文化习俗传统独特,农业产业门类多样。 发展农民合作社,要坚持因地制宜,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符合发展需要、体现农民需求的发展模式和路径。 创新合作机制。 合作社成员可以将资金带入合作社,也可以有价以实物、土地经营权、林权、闲置农房等要素投入,探索农民成员利用资源要素进行合作的不同模式。 丰富联合合作方式,不仅发展农民合作社之间的联盟,还鼓励农民合作社与其他主体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联盟合作,探索农业经营主体组织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的不同模式。 鼓励同业、同业密切相关的农民合作社自愿重组组织,通过兼并整合整合资源。 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成立联合会,促进“小、弱、散”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不断拓展合作要素,在专业合作的基础上,开展合作信用合作、互助保险、土地入股等合作,由单一要素合作向资本、技术、土地等多元合作转变。 在拓宽发展道路方面,引导农民合作社聚焦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农业多元功能,唱响质量兴农、绿色农业、品牌兴农主旋律,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 特别是在贫困地区,要充分发挥合作社对贫困群众的组织引领作用,探索引导贫困地区依托农民合作社开展产业扶贫,走出一条与发展有机结合的新路子。合作社与扶贫合作。

充分发挥政策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引导作用。 农民合作社发展普遍面临人才缺乏、资金短缺、基础设施薄弱、抗风险能力弱等突出困难,需要政府部门积极支持。 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农民合作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增强生产经营能力。 加强普惠金融服务,开发专业信贷产品合作社培训制度,缓解农民合作社融资问题。 加大保险保障力度,提供适宜的保险品种,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强农民合作社应对风险的能力。 落实税收、土地、电力等政策,降低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成本。 加强基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培训,强化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

(作者为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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