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残联〔2018〕6号
残疾人联合会、发展改革委、民政部门(局)、财政部门(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局)、工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邮政局、扶贫办(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共青团委、妇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城市中心分局,各副省级城市中心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下统称个体经营、创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部署,进一步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社会进程,根据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要求,按照“国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创业”的精神,经《国务院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残疾人自主创业,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和残疾人灵活就业。
(二)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实现就业。包括依法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营单位; 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向民政部门登记设立; 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设立; 并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可。 其他自营职业。
(三)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通过兼职、临时性、灵活用工方式就业。 包括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组装、便利理发、园林绿化和清洁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灵活就业方式。
2. 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
(四)残疾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上海 再就业培训,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和保障。优先办理登记手续。 。
(五)政府和街道设立集贸市场、设置商店、摊位,新建彩票投注站、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当为残疾人预留不低于10%的费用;适当减免摊位费、租金,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店面。
3.落实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
(六)残疾人向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替代试点的通知》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残疾人士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财税[2016]52号)。 残疾人个体经营、创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上海 再就业培训,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商务部的规定办理。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残疾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减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税范围和期限。 个人所得税减免。
(九)对残疾人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管理、登记、许可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强制垄断经营费; 经行业协会、商会同意,可以适当减免或减少会员会费和其他服务费用。 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业绩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十)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益性、福利性营业场所内残疾人使用的电、水、燃气、热力,按照民用标准收费。
4、提供财政支持和资金补贴
(十一)残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康复扶贫贴息贷款。 贴息部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等规定贴息。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启动资金、购置设施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可申请扶贫小额扶贫资金。具体贴息标准参照当地贴息管理规定执行。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要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融资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企业家,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十二)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且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已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一、鼓励地方政府开展一次性补贴试点。
(十三)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从就业补贴资金中支付。
(十四)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首次自主创业时,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必要的就业费用,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增加收入。摆脱贫困。
(十五)特殊教育学院教育毕业生、残疾人高等学校(含技工学院)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残疾家庭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技工学院)毕业生享有求职创业的权利按规定给予补助。
(十六)用人单位招用适龄残疾人并实际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障补贴。
5.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
(十七)重点扶持残疾人、个体经营、创业致富领军人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对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残疾人稳定就业的残疾人,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给予贴息贷款支持。 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优先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国五四青年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十八)完善残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业政策,鼓励和支持残疾高校毕业生落户各类创业园区。 在“千校万就业”等大学生定向就业援助行动中,落实残疾毕业生就业对接工作。 对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优先给予贷款贴息,并一次性给予补贴。按照规定。
(十九)对残疾人利用互联网就业创业的设施设备和网络费用给予补贴。 网商残疾人平等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政策或残疾人灵活就业扶持政策。 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网商残疾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6. 提供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
(二十)各地要根据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创业的需要,按照《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合理安排残疾人自主创业创业。 《残疾人就业保障办法》(财税[2015]72号)等文件 场地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或一次性补贴)、小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用人单位支出设立各类就业创业基金,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支持。
(二十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大各类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工场等残疾人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咨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力度。和创业园。 鼓励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 到2018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拥有至少1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
(二十二)鼓励和支持企业与个体经营、创业残疾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或产品购销合同,委托残疾人加工生产适合残疾人加工的产品和工艺。
(二十三)促进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逐步完善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政策。 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和新兴产业的带动作用,吸纳更多残疾劳动力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就业,逐步实现外来务工残疾人员与本地登记残疾人员同等就业和创业扶持政策。
(二十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信息发布、就业指导、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自营职业并创办自己的企业。 支持和鼓励社会创业投资机构、服务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搭建用人单位与残疾人劳动力对接平台并提供相关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办法和具体规定。地区。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体育部
国家邮政局
国务院扶贫办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18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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