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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同意印发《车船税实施办法》,请执行!

发布时间:2023-11-10 04:01:48

川府发[2012]8号 2012.2.28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关、有关单位:

《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请遵守它们。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车船税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本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目及税额》规定的车船(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车船税下调,为纳税人车船税的征收,应当符合《四川省车船税税目及税额》的规定。 车船税按照车船税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

第三条 车船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目及税额》执行。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车船税法第五条规定的车船,规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1、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2、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3、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行;

4.供公众使用;

5、承担社会福利服务或者执行政府委托的任务。

(二)农村居民拥有的、主要用于农村地区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免征车船税。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车船税下调,依法适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受地震、洪水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征税款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车船税。 具体免税期限和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车船税实行年度申报、按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纳税申报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2007年6月20日公布的《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

四川省车船税税目及税额表

税目年度税基额及计税单位说明(元)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量)括起来]

每辆1.0升(含)以下的车辆为180辆,核定载客量不超过9人(含)。

1.0升以上至1.6升(含)300

360 1.6升及以上至2.0升(含)

720 2.0升及以上至2.5升(含)

2.5升以上至3.0升(含)1800

3.0L至4.0L(含)以上3000

4500 4.0升以上

商用车辆和公共汽车获准载客 10 至 19 名乘客,每辆车可载客 480 人,包括有轨电车。

核定旅客人数20人(含)以上540人

货车整备质量为60吨/吨,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等。

拖车整备质量30每吨

其他车辆 特种作业车辆整备质量 60/吨(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特种机械车整备质量为60/吨

每辆摩托车 60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船舶,每吨净吨位3吨的拖轮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50%的税率计算机动船税;

该船按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相当于0.67吨的净吨位计算。

车船税降价_车船税下调_2020车船税减少的原因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 4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5

净吨位超过万吨 6

船体长度不超过10米的游艇每米600

900 船体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

1300 船体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

2000 船体长度超过30米

辅助动力小帆艇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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