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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付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3-09-19 15:11:01

近年来,随着经济增速放缓,房地产行业也遭受了很大打击。 随后,房地产相关供应商的资金一直无法结算。 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都会向供应商开具到期应付的商业承兑汇票。

接下来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支付如何处理的问题。 下面我就以案例的形式简单跟大家谈谈票据追索相关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相关案例事实:

A公司从事建材业务,与B公司有长期经济商业往来。B公司为向A公司付款,于2021年3月15日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给A公司,金额为账单金额为100万。

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 2021年2月,A公司为向B公司付款,向其供应商B公司开具了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100万。 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无条件承兑。 2021年3月,B公司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货款。 C公司收到票据后,将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又将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将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公司。案件。 2021年9月,原告公司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提醒A公司付款,但A公司拒绝付款。 2023年5月,原告公司起诉其前A、B、C、D四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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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辩护:

A公司没有出庭,也没有发表答复。

B公司认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背书,原告公司应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其与原B公司存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提示付款。 本案账单有效期为2022年8月,原告应在到期前付款。 原告在汇票到期后申请付款,且未实现汇票追索权。

C公司和B公司的答辩意见相同。

鼎公司对原告提起的诉讼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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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原告公司持有A公司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真实有效。 A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承担付款责任。 原告公司催促A公司付款后,A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承兑该账单,故A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账单金额100万元。

涉案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8月,A公司于2021年9月拒绝付款,距原告2023年5月立案拒付之日已超过6个月,且原告不能提交证据来中断诉讼时效。 因此,原告要求B公司、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J公司主张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对票据权利限制的抗辩。 鼎公司对J公司的主张无异议,应对其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1、A公司向A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0万及利息

2、D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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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明:

近年来票据相关案件层出不穷,其中票据追索案件最为突出。

办理票据追索案件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甲方与乙方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订)》第十条规定:“票据的发行、取得、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要取得汇票,必须支付对价,即必须支付汇票双方认可的相应对价。”

如果前端与后端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而后端的票据是通过贴息等方式获得的,则后端可能会失去持有票据的合法性并失去票据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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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付款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规定:“持有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应当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内提示付款人付款;

(二)定期付款、开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承兑人或者收款人作出解释后,继续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为持票人提示付款。”

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在汇票到期日十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必须首先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汇票权利。 承兑人拒绝付款后,持票人才能向出票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汇票追索权。

3、持票人应当在承兑人拒绝付款后六个月内对汇票行使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订)】

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背书,消灭:

(1) 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持续两年。 即期付款的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二年;

(2)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签发之日起有效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持票人的追索权为自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有人对前一方的追索权为自和解之日或者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

票据的出票日和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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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票据法第十七条可见,持票人对票据前身的追索权是自承兑人拒绝承兑之日起六个月内。 持票人在六个月内未提起诉讼或出具函件的,持票人以其他方式向前任主张权利的,票据持有人的追索权将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原告持有的票据于2021年9月被甲方拒绝,直至2023年5月才提起诉讼行使权利。 B公司、C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免除其连带责任。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知道,在汇票案件中,承兑人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必须积极行使权利,积极提起诉讼,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的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资金短缺,无法向原告本公司付款。 如果A公司拒绝付款后立即起诉所有前身公司,则所有前身公司都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这种情况下,钱拿回来的概率就非常大了。

所以,你一定要好好利用你手中的权利。 当权利到期时,将无法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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