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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造假不能“挠痒痒”

发布时间:2020-05-27 10:33:09

原标题:惩处造假不能“挠痒痒”

  最近两起上市公司造假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

  一起是证监会依法对康美药业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康美药业这只市值曾经高达1200亿元的医药白马股,之前的靓丽业绩主要靠虚构。2016—2018年,康美药业涉嫌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91.28亿元。

  证监会决定对康美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21名责任人员处以9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款,对6名主要责任人采取10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另外一家在美股上市、同样陷入财务造假丑闻的是瑞幸咖啡。2020年4月2日,瑞幸咖啡发布公告自爆其财务造假,称公司COO及其下属在2019年第二至第四季度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2亿元。之后3个交易日内,瑞幸咖啡股价累计下跌超过80%。

  5月19日晚间,瑞幸咖啡公告称,公司在5月15日收到纳斯达克交易所的退市通知,公司计划就此举行听证会。不仅如此,瑞幸还将面临投资者和股民可能高达数十亿美元的天价索赔。当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瑞幸事件仅是个案,不代表所有中概股。

  瑞幸造假22亿元,面临着退市和破产风险;康美造假金额高达300亿元,总罚款金额就几百万元:相比之下,不免让人感叹,国内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惩处“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未免流于“挠痒痒”。

  有网友很纳闷: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实施,违法成本已大幅提高,怎么对康美的顶格处罚还只是60万元?这主要是因为“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尽管新《证券法》已生效施行,但对于发生于2020年3月1日之前的违法违规行为,还是适用旧《证券法》。

  旧《证券法》60万元的顶格处罚,折射出国内资本市场的监管偏软,立法远远落后于市场发展。《证券法》颁布于1999年,彼时对财务造假行为的上市公司顶格处罚60万元数目不算小,但20年后,面对300亿元的造假,60万元的处罚简直“不值一提”。造假者几乎没有违法成本,但散户却可能因此倾家荡产,这让股民产生了一种强烈的相对剥夺感。

  虽然去年修订的新《证券法》对财务造假的相关处罚更为严厉,财务造假的最高惩罚金额由6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相关责任人顶格罚款提升至500万元,但面对有恃无恐的300亿元造假,这样的处罚力度震慑力恐怕不够。

  当然,对康美药业的惩处并不会止于罚款,康美后续还面临着一系列民事赔偿、刑事追责。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投资者保护存在明显的短板,投资者的索赔效率不高,对上市公司的震慑影响大打折扣。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可由投资者在本案中予以适用,这有助于提升民事赔偿案件的处理效率。康美被民事索赔已是板上钉钉的事了,受损害股民可诉诸于法律武器维护权利,让康美付出惨重代价。

  相较而言,我国的刑法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制裁力度仍十分乏力。很多大股东利用欺诈上市募集的资金远走他乡享尽富贵,或者卖掉股权获得巨大的利益,却能够“金蝉脱壳”,躲避法律的制裁。类似事件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健康生态,践踏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变相“鼓励”了欺诈套利行为,社会影响相当恶劣。

  财务造假已成中国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挡路石”,隔靴搔痒的惩处是行不通的,必须出重拳、用重典。对财务造假者的行政处罚、刑事追究、民事赔偿缺一不可,行政处罚力度要加大,甚至直接没收套现所得,给予强制退市,让造假者一败涂地;刑事追究要成为“高压线”,敢触碰就躲不过牢狱之灾;民事赔偿要支持到位,让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只有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才可能从源头上真正铲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土壤,还中国股市一片海晏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