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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4月起水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新规

发布时间:2020-03-27 12:04:50

原标题:安徽:4月起水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新规

  27日上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4月1日起,《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水泥企业均需实现达标排放,并采取措施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水泥工业是安徽省最主要的工业污染物排放源之一。根据测算,2018年度安徽省水泥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为1.3万吨、14.0万吨,分别占全省主要工业排放总量的10.7%、45.9%,尤其是氮氧化物是PM2.5和臭氧形成的前体物,对空气质量产生直接影响。

  当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到2020年底,全省14个未达标市(除黄山、池州外)PM2.5平均浓度要实现比2015年下降18%的目标。截止到3月25日,14个市的PM2.5虽然同比下降了24.5%,但较2015年仅下降12.6%,距离目标仍有不小的差距。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徐恒秋表示,“我省水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占比高,特别是氮氧化物排放量占全省总排放量的20%以上,水泥行业的环境治理水平与工业生产水平极不匹配。”

  为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加严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制定《标准》。据介绍,《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规定,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为10、50、100mg/m3,为目前执行的国标特别排放限值的50%、50%、31.2%(国标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为20、100、320mg/m3),氟化物、氨、汞及其化合物分别为3、8、0.05mg/m3,与国标要求一致。

  据悉,《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于2020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新建(含改建、扩建)企业于4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