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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多收客户百万佣金?约好万三收成千一?真相如何?

发布时间:2019-08-17 09:58:37

  投资者肖某一直以为自己的两融账户佣金率,是跟营业部协商好的万三。但在进行交易一年多后突然发现,自己始终被按照千一的比例收取佣金,一气之下起诉营业部,要求返还多收的96.55万元佣金。

  8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份股民与营业部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结果,肖某败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无论是佣金的最初约定还是后续佣金的调整,都应当以双方确认的《融资融券佣金收费协议书》(约定佣金1‰)为准,不能仅以被告业务员的口头承诺作为双方合意的事实基础。肖某称协议中收费比例内容系被告业务员事后补填,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肖某主张被告退还超额收取的交易佣金,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根据,法院难以支持。

  股民:说好万三佣金,结果被多收近百万佣金

  2017年4月下旬,70后股民肖某来到招商证券北京光明路证券营业部,想要开个两融账户。然而营业部业务员赵某告诉他,必须先开设一个普通股票账户,且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不低于50万元,才能够开通融资融券账户。于是双方协商决定先用普通账户交易,并确定佣金收费比例为万分之三。

  事后,赵某将填好的佣金收费协议书快递给肖某,肖某收到协议书后签字并快递给赵某。协议书只有一份,肖某手中没有留存原件。交易日10日左右,赵某通知肖某已经符合开设融资融券账户的条件。于是在2017年5月5日,肖某再次来到营业部办理开通融资融券账户手续,并就佣金收费事项签署了《融资融券佣金收费协议书》。

  该协议约定:肖某作为投资者,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佣金费率为1‰(费率标准中数字“1”为手填),包括代收证券交易监管费、证券交易所经手费、风险金;该佣金费率仅表示肖某向被告提出申请,须经乙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并以乙方系统设置为准;本协议约定的佣金费率与双方之前约定的佣金费率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肖某向法院表示,由于当时需要签署的材料比较多,手续繁琐,且开户需要在交易所关闭系统前完成,时间很紧张,赵某就让他在许多空白手续上签字,称其之后补填。此次他仍未拿到佣金收费协议书,因此融资融券收费协议的佣金比例千分之一也是赵某在未与其沟通及告知的情况下填上去的,且协议书只有一份在营业部,因此自己一直以为账户内所扣佣金收费比例是当时双方约定的万分之三。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2018年8月29日,肖某偶然发现佣金比例不对劲,当即联系赵某,才发现营业部一直在按千分之一收取佣金,而非自己以为的万分之三。他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营业部返还多收取的965519.07元佣金。

  营业部:没有口头承诺,没签空白合同

  庭审中,肖某提交《佣金收费协议书(A类)》,以证明双方已协商一致按万分之三标准收取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佣金。但营业部认为,该协议约定的是普通账户佣金收费标准,与融资融券账户佣金标准没有关系。

  针对肖某的指控,被告营业部表示非常委屈,辩称被告从未口头承诺按万分之三收取融资融券账户的佣金,书面协议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部分无效的法定情形。系按约定比例收取交易佣金,不存在被告隐瞒真相、故意欺骗肖某的情形。

  营业部强调,肖某在签约时即知晓佣金费率,不存在被告事后填补佣金费率的事实。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肖某也可以通过交易软件客户端、营业部柜台查询等多种方式查询佣金收取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肖某还向法院提交了一段2018年8月31日谈话录音,录音系肖某在发现佣金比例有问题后,与被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沟通,营业部经理朱某承认赵某存在工作失误,并提出可以将此后的佣金比例降为万分之二,慢慢把多收取的佣金给肖某补回来。

  但营业部虽承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却质疑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营业部认为,肖某私自录音损害了被告的合法利益,且自己是出于挽留优质客户的考虑,尽最大可能与肖某协商和解方案过程中作出让步和妥协,但双方最终未达成和解。因此和解协商过程中不利于被告的部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一切以合同为准,有异议及时提出

  事情进展到这里,不难发现肖某与营业部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了两个问题上:双方是否协商约定了万三的佣金费率?佣金费率是否为营业部在肖某签字后补填?

  对于肖某所称被告业务员赵某口头承诺按万分之三标准收取佣金,被告在履约中存在后填佣金标准、欺诈肖某的主张,法院指出:

  无论是佣金的最初约定还是后续佣金的调整,都应当以双方确认的《融资融券佣金收费协议书》为准,不能仅以被告业务员的口头承诺作为双方合意的事实基础。肖某称协议中收费比例内容系被告业务员事后补填,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

  双方另行就普通账户签订的《佣金收费协议书(A类)》中对佣金收取比例的约定,不能作为认定案涉融资融券账户佣金收取比例的合同依据。且在肖某与被告沟通协商过程中,被告从未承认过其经办业务员曾自始向肖某承诺按万分之三标准收取融资融券交易的佣金。

  此外,证券交易的佣金情况可以从交割单上反映出来,亦可通过多种渠道查询了解,肖某作为富有经验的证券投资者,如对佣金收取比例有异议,应当知晓并及时提出异议。然而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肖某从未对佣金收取比例提出异议。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肖某主张被告退还超额收取的交易佣金,其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根据,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28元。

  给投资者的五项提醒

  有券商营业部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在实际业务办理的过程中,部分投资者对于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账户等账户的区别并不十分清楚,常因误会产生纠纷。且在2017年7月1日,券商正式实施双录之前,由于开户等相关业务办理并无明确的记录和留痕,因此很难判定业务员是否充分告知其中的细节和风险,以及投资者对此是否充分理解。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基于这一典型案例,券商中国记者整理了五大注意事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及时自查,保障自身权益:

  1、一切约定以落实在合同上的白纸黑字为准,口头约定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千万不可签订空白合同,签订合同前务必确认每个细节。

  3、合同签订后务必保留原始文件或复印件。

  4、注意普通账户、信用账户等不同账户的区别,调整佣金费率需要单独申请处理(目前普通账户佣金费率一般在万一到万三,两融账户佣金费率相比之下稍高)。

  5、注意定期通过APP、营业部等公开渠道查询账单,以便第一时间发现异常情况,尽可能减少自身损失。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