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以下简称“压覆矿管理”)精神,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通知如下:
一、把握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并重。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我省优势矿产资源萤石、叶蜡石、石灰岩等矿种矿区查明资源储量(经储量评审备案)规模中型及以上的重要矿产资源,必须报经批准登记,未经批准登记不得压覆。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等重要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应缩减勘查(开采)范围或注销勘查(采矿)许可证,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
(二)坚持分类管理与便捷高效并举。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性质,对特定区域建设项目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施压覆矿产资源分类管理。特定区域由其管理机构统一经批准或审核后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以下简称“审批(核)登记”),提高行政效能。单独选址项目由建设单位在供地前办理审批(核)登记。
(三)坚持科学划定与合理补偿原则。建设项目压覆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和影响范围。影响范围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推安全范围和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安全范围依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和灌溉用水库项目最高洪水位以内等规定确定,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论证确定,不论证的,按照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推300米确定。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建设单位确定,但县级以上公路、所有铁路、县级以上河道、县级以上公路与河道及铁路项目按照《浙江省深化“四边三化”行动方案(2015~2020年)》(浙委办发〔2014〕67号)确定。建设项目压覆范围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涉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切实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明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程序与分工
(一)审批(核)程序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按下列程序办理:
1。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经批准后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以下简称“审批登记”)。
2。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以下简称“审核登记”)。
3。无压覆矿产资源的、压覆已设采矿权的乙类(指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山以及矿业权人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只需报经审核不需办理压覆登记。
(二)职责分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核登记,负责部审批登记以外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负责报自然资源部审批登记的初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无压覆矿产资源审核,负责不需办理压覆登记的审核,负责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登记的初审。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压覆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规模以上的,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矿区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审批登记,报自然资源部办理。
三、建立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白名单制度
特定区域为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和省级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集中连片开发区域。特定区域区内压覆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调查评估、统一审批(核)登记制度。全省对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推行白名单制度,在特定区域的白名单内,建设单位不再办理无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核)登记。但白名单区域内查明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采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需要进行重新申报、审核、发布。
(一)统一调查评估
1。统一调查。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以县域为单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技术单位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统一开展,编制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确定特定区域需要压覆的矿产资源。以往已经完成压覆调查的,需在补充资料后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编写调查报告。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数据库由省地质调查院负责验收。
特定区域范围(四至范围拐点坐标)由县(市、区)有关部门或特定区域管理机构提出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压覆范围由受委托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的专业技术单位根据用地范围和影响范围提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商议确定。
市辖区也可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明确调查范围,统一组织实施。
2。统一评估。对调查确定需要压覆矿产资源的,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编制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用地计划,制定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计划,确保在供地前完成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二)统一审批(核)登记
对于无压覆矿产资源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验收通过的区域压覆调查报告,按照用地审批要求出具无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意见。
对于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特定区域管理机构依据压覆评估报告统一提出压覆审批(核)登记申请。对于以往已经压覆矿产资源的特定区域,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承诺限期完成补办审批(核)登记。
相关申请材料和审批、登记程序与单独选址项目一致。
(三)统一名单发布
已经完成统一压覆调查评估、统一办理压覆审批(核)登记的特定区域,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可以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白名单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和审批(核)登记的完成情况对申报白名单的特定区域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报白名单的特定区域进行汇总核实,核实无误的,经公示后统一发布。白名单申报可以批量申报,也可以符合条件区域单个申报。
(四)统一“一张图”管理
通过全省地矿综合监管系统,对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审批(核)登记、白名单实行直报制度,实现全省“一张图”管理。
调查成果、白名单信息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录入;评估成果和审批登记情况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
特定区域内,已经设立的甲类矿产矿山,经论证后不影响开采、不影响区域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以不做压覆处理,否则应压覆处理后有序关闭。已经设立的乙类矿产矿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规划进行调整。
四、加强单独选址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
(一)调查评估
建设单位在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自行或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编制单独选址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明确需要压覆的矿产资源。对于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二)审批(核)登记
申请审批(核)登记,建设单位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申请文件、单独选址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请表(见附件)、市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经评审备案压覆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五份)、与矿业权人相关协议(压覆范围与采矿权、探矿权范围重叠涉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压覆审批(核)登记与压覆评估报告评审备案重复的资料,不需重复提交。
申请无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建设单位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申请文件、单独选址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表、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
五、切实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项目压覆范围与采矿权、探矿权范围重叠,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涉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并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范围原则上应包括矿业权人对压覆的矿产资源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出让收益(无偿取得的除外)、压覆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矿业权人应在建设单位申请压覆审批(核)登记同时申请办理缩减勘查(开采)范围或注销勘查(采矿)许可证。涉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采矿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后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
六、严格规范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人员,提高效率。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和编写提纲规范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成果验收等关键节点要通过专家审查,保障调查评估数据的质量。相关技术要求和编写提纲另行发布。
(二)加快压覆调查。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工作经费,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完成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其中省级平台,在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省级以下平台在2019年底前完成。有条件的地区,一次性完成全域调查。
(三)做好压覆评估。经压覆调查需要压覆矿产资源的特定区域,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该特定区域管理机构统一做好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核)登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省级平台在2019年底前完成;省级以下平台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
(四)加快推进白名单管理。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白名单制度是我省压覆矿产资源资源管理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的升级版,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调动特定区域管理机构积极性,对符合白名单条件的要尽快申报,暂时不符合条件的要列出计划创造条件申报。同时要加强白名单管理,对于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作出调整。
本通知自2019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9号)、《关于进一步减少审核工作环节规范加快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