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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资产被“封冻”10年最高院裁定后仍难解封

发布时间:2019-06-02 11:08:31

  “现在接到镇江的电话,都有生理反应了,心烦……10年了,发起3次完全一样的诉讼,查封、冻结我们价值几千万元的财产,哪个民营企业家经得起这样折腾?人生有几个10年?”法庭上,年过六旬的温州籍民营企业家戴克华一度哽咽。

  5月30日,江苏天工集团诉池晓林、戴克华、陈光华股权纠纷案在镇江市中院开庭审理。根据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庭审录像,当天的庭审焦点集中在该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上。

  池晓林、戴克华、陈光华均系温州籍民营企业家,早年受湖南省益阳市招商引资邀请,成立湖南省安化华林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钒业”),从事钒矿冶炼。2008年时,3人将华林钒业全部股权转让给天工集团(早前益阳市政府官网称,收购方系香港上市企业天工国际)。

  但2009年钒矿行情大跌,3人被天工集团诉至法院,以3人未依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为由,要求解除原收购协议,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协议应当继续履行,但此后天工集团又分别在2014年、2018年发起诉讼,其间,镇江中院法官曾因与天工集团律师同吃住、收礼等被处罚。

  “民二庭8个法官,7个都办理过我们的案子,门卫都认识我……我就问一句,最高院的裁定有没有效?”刚开庭,池晓林即情绪激动地质问主审法官戴晓东,后者则表示,希望能先按照程序进行审理。

  据《江苏法制报》等媒体报道,戴晓东系镇江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全国法院先进个人、镇江市“十佳效能标兵”。

  当天庭审中,天工集团一方称,其3次诉讼并不完全重复,如首次诉讼时,被告除上述3人外,还有华林钒业;而池晓林等3人的代理律师指出,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如果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仍然属于重复诉讼。

  此外,天工集团一方认为,起诉要求解除收购协议,主要是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也意味着相关矿产至今未能移交。而3被告则称,最高院判决中,明确天工集团应当配合3被告共同办理该证件,而如今证件仍然未办理,是因为天工集团拒绝配合。

  “这就好比起诉我没有去装修,但是你不给我钥匙、不给我开门,我怎么进去装修?”3被告之一的池晓林在庭上多次喊冤,并认为天工集团第三次起诉的真相是为了继续查封保全其资产。

  天工集团一方则未直接回应这一说法。主审法官除回应最高院判决有效外,未直接回应其他质疑。该案未当庭宣判。据了解,过去10年间,3位被诉民营企业家位于上海的多套房产被查封、数百万元现金被冻结,此前法院曾一度称将为其解封,但由于再次发起诉讼,未能成行。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得的一段录音显示,该案开庭前,镇江中院法官曾致电被告方,明确表示该院之前已两次受理该案,不便再审理该案,因此征询被告方是否同意报请江苏省高级法院、指令临近镇江的其他中级法院审理。

  据了解,针对类似重复起诉情况,江苏省高院曾于2006年在“周玉华与南通市豆制品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双方对前案判决均认可,对前案生效判决在履行中产生争议,“此争议应属执行程序中解决的内容,并不必须由新的诉讼加以解决”,故当年江苏高院对再次提起的诉讼予以了驳回。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