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常委、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葛红林:政企间投资信用如何维护?建议设立中国投资信用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正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进行审议。其中的“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3月7日,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全国政协常委、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葛红林认为,在我国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建议设立“中国投资信用保险公司”,用市场化、法制化的手段,开辟一条优化营商环境,成为保障包括外资在内的企业与政府的正当权益的新途径。
《21世纪》:你提出设立中国投资信用保险公司的背景是什么?
葛红林: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我在履职过程中,听到企业界和政府界的一些声音,如有人说地方政府对企业说话不算数,给予了承诺不到位等等,这一情况不仅发生在民营企业、央企、国企中,甚至蔓延到外企。
与此同时,也有企业对政府说话不算数,如说好的投资项目,不是投资额缩水,就是土地占而不用,进度大打折扣,甚至出现优惠政策一用完,找个借口搬迁到政策更优惠的地方的情况。
我认为,政企间的投资信用问题,已经成为过去和当前影响我国投资的主要问题之一,如果部分化解,将极大提振企业的发展信心,提振政府部门的担当底气,并进一步促进当前经济的稳投资、稳预期,乃至稳就业。
《21世纪》: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你建议如何设立中国投资信用保险公司?
葛红林:我们可以借鉴保险行业的做法,设立中国投资信用保险公司。
其形式,可以参照2011年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即通过为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保险等服务,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尤其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发挥了稳定外需、促进出口成交的杠杆作用,帮助广大外经贸企业破解了“有单不敢接”、“有单无力接”的难题,在“抢订单、保市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具体到中国投资信用保险公司的层面,企业也可以将有关协议和合同中,地方政府承诺的招商引资政策,包括土地、税收、财政补贴、资源价格等,作为保险标的,既可以单项,也可以整体进行投保,防范经营风险。反之,地方政府也可以将企业的承诺投保,防止企业说大话、骗优惠等假投资的行为。
《21世纪》:你认为中国投资信用保险公司,应该是政策性的国有保险公司,还是可以政企合作的方式出现?
葛红林:我的建议是,在初期的探索阶段,通过政企合作的方式,鼓励有能力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投资信用保险试点,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补贴,或者政府和保险企业联合开展投资信用保险试点,并以政府设立“风险池”的方式兜底。
操作层面,我们通过加强对投资主体和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与资信评估,构建差别化的承保机制。对于风险等级较低的投资项目,构建以商业性保险机构为主、政策性保险机构为辅的承保机制;而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投资项目,构建以政策性保险机构为主、商业性保险机构为辅的承保机制。
在具体的险种方面,可以考虑设立短期承保与中长期承保两种方式。
短期的投资信用保险,适用于承保信用期限在三年之内的投资项目,能够帮助企业在与政府合作的过程中获得更多的保障,同时也可以监督政府的承诺事项推进完成度。
中长期的投资信用保险,可以针对一些涉及投资期较长的项目,此类项目的特点是保险期限长、承保风险高,如铁路、高速公路等,也可以是一些科技型的企业的投资项目。
如我们可以在自贸试验区,或者经济能力条件好的地区先行先试,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推出覆盖面更广的中国投资信用保险公司。
而具体这家公司是有哪些参与主体,可以进一步探讨。
《21世纪》:我能否理解为,通过中国投资信用保险公司的设立,也将提高我国的营商环境,也有利于政府和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葛红林:通过设立中国投资信用保险公司,除了为投资项目保驾护航外,也利于政府和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如一旦企业出现投资信用违约,相关信息也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可公开信息向社会公示,提供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为民间投资决策、市场交易等经济活动判别信用风险等提供信息参考。
对不履行政策承诺和合同协议的政府部门及其有关负责人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实施惩戒措施,并持续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工作。
我相信,通过这种制度化、专业化的第三方操作,增加投资的透明性,承诺的可靠性,通过投保增加双方的长期合作信心,部分化解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后顾之忧,大为减少企业对地方政府换届的担忧,以及制约“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用市场化、法制化的手段,开辟一条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政企正当权益的新途径。
同时也可以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并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