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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7 03:00:25

为加强全省水利建设资金管理,根据《吉林省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吉财费水[2011]872号),制定《吉林省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吉财费水[2011]872号) 《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和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录:

吉林省水利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资金管理,根据《吉林省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吉财费水[2011]872号,以下简称《吉林省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资金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国务院设立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资金由各级省、市(地)、县(市)统一征收,并按照《办法》现场缴入相应国库。

第四条 县(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水利建设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水利建设资金的征收和管理。

县(市)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协助做好筹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建设资金征收实行计划管理。 省财政厅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会同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年度征收计划。 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及有关单位应按照省财政部门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编制年度征收计划所需的相关资料,编制年度征收计划。各市(州)、县(市)收集计划。 分解实施征收计划。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水利建设资金的计税基础是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 计算依据与增值税或营业税相同。 财政部门委托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代您收藏。

银行、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按上一年度利息收入或保费收入的60000%征收,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入、汇兑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按税率为0.000% 一计划征收。

其他实行平衡预算管理、自负盈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户年销售收入或者经营收入二十四万元以上的,按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的千分之一征收。 计划征税。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缴纳的水利建设资金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季度预算收入报告填报更正(库调)通知书,从“车辆通行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科目中拨付3%并转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中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转移收入”。 第四季度调整应在年末结算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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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央划拨的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按规定比例划入地方水利建设资金。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征地管理费实际发生额的3%划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条 对防洪任务重点、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财政部门按月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的15%划拨地方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或水源工程建设。 已设立水利建设资金专户的市(县)应注销“水利建设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征用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办理征地审批时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一次性征收,足额征收。缴入省国库,并由省财政厅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务票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受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水利建设资金,应当统一使用税收凭证,并纳入税收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水利建设资金,按年征收。 纳税人应当填写地方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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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季度缴纳,每季度正月15日前申报缴纳年度应税额的25%; 年应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每年应纳税,且须在7月15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

第十四条 跨市(州)、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事业单位,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水利建设资金: ,否则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一)分支机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核算;

(二)分支机构已完成税务登记。

对跨市(州)、县(市)经营的企业集团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缴费地点和国库级别的,由省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代开具发票的,负责开具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营业税的计税基础,在代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水利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需要缴纳水利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向财政部门水利建设资金管理机构、征收机构提供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和非农业建设用地征用等相关数据,决不能隐瞒它。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主表“营业收入”栏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并与企事业单位申报的水利建设资金进行比对。 低于应税营业收入的,应转由相关税源管理部门评估或催缴。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审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时,应当将水利建设资金作为必须评估和检查的项目。 评估草案、审计档案应当包括水利建设资金的内容。 评估、检查时发现纳税人少缴、拖欠的,相应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或检查部门将采取催款、催缴等方式组织水利建设资金归库。 。

地方各级税务机关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 对不缴纳或者少缴水利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每年10月底前通报其姓名、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 、欠款等信息反馈至财政部门水利建设资金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范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对逾期未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机构将发出催缴通知书2023陕西水利基金税率,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未履行缴纳义务的,征收机构应当将其移交财政部门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由财政部门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水利建设资金的有关文件,由省财政厅商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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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提取国库的,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中心支行关于非税款提取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入(济财费税[2009]123号)。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委托有关部门代收水利建设资金缴纳的手续费,按照年度水利建设资金实际征收金额的5%计算,计入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安排列入“地方其他水利建设资金支出”。

省级水利建设资金征收费主要用于基层征收单位,其中80%由省财政部门按实际征收金额拨付至各市(州)及其所属城市税务局,20%部分拨款由省地税局根据各级地税局及其所属稽查局的实际工作职责、工作质量和计划完成情况2023陕西水利基金税率,由省财政审查确定部门,以及80%的部分。 并支付。

水利建设资金征收手续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关于加强水利建设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集财水函[2012]21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代征水利建设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上一年度征收费用的划拨。 提交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文件、费用计算表、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国库。 经部门盖章的入库单(一式两份)。 省地税局负责审核、汇总并报送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费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外,其他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改变水的征收对象。调整水利建设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和期限。 水利建设基金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取消。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征收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资金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征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征收义务,或者违反规定擅自减少、减少水利建设资金等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罚。 )和《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规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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