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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置去向不好找?请加微信关于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2 08:01:07

关于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公告

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第十七条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评价。 开展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因此,从今年10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必须自行检查验收。

由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完成时间为15个工作日,为保证工作衔接顺利,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事项截止时间为9月12日, 2017年,自9月13日起,我市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 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制定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三同时”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关于企业自主受理的程序、内容、标准和信息公开要求,请密切关注鹤山市环保局网站、微信、微博的通知和公告。 支持热线:-。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9 月 12 日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逐步取消竣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取消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建设项目,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

为保证《条例》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工作要求的顺利衔接和顺利过渡,根据我局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的时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现公告如下:

自2017年9月15日起,我局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单位需要对竣工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的,可先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独立进行竣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文件要求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建设单位竣工建设项目(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正式下发的通知要求,独立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我局9月15日前已验收并已召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9月22日前完成整改,并提交符合要求的验收整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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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0月1日起,我局取消全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特别公告。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9 月 11 日

深圳市光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关于停止受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通知

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意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投入生产或使用。” 自2017年5月23日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我局不再受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doc

深圳市光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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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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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配套建设工作。 环保设施要验收,并制作验收报告。”可见,今后建设单位将自行组织环保设施验收,并编制施工环境影响登记表。不需验收配套环保设施的项目。

关于《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17]1235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建设单位程序和标准为独立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我部起草了《关于规范建设单位独立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

为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现就《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8月20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评司杨龙、王鹏远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大街115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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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传真)

电子邮件:

附件:关于规范建设单位独立开展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 年 8 月 3 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办公厅、综合司能源局、海洋局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计划单列市环保局各省会城市、各政府部门、环境保护部环保检测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价中心、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公司、神华集团有限公司(室)。

附录

关于规范建设单位独立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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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在“三建”中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同时性”。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验收内容不缺失、验收标准不降低、验收结果充分公开。 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独立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批准决定的要求,应当如实检查、监测、记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投产情况。 其他环境保护对策“三同时”的落实情况也应如实记录,并制作完整的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编制验收报告的人员应对其编制的验收报告的结论终身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需的装置、设备、监测方法和工程设施。

2、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 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规定,对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立项并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项目变更情况、环保设施落实情况、环保设施调试效果和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及后续要求等。 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参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审核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29号)进行。 113)我们部的。

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意见。 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变更的;

(二)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被处罚、责令改正,尚未完成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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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验收报告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情形的。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需要调试的工程环保验收取消,验收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5、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依法向社会公开。 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注:该平台目前正在建设中),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信息的完整性。

六、分期建设或者分期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列出分期建设内容,并明确相应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 据此分期验收,不得随意分割项目。

七、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事中和事后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 要充分依托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违法项目定点检查工程环保验收取消,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和环境保护验收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及时将建设项目相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尚未竣工、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建设单位已承诺环保设施验收弄虚作假,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的。 提交验收报告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9、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落实项目建设支持的保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区域污染物减排、产能置换等环保对策。 当地政府或者部门应当确保在建设项目中完成。 在投产前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应当如实记录前述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如果前述环保对策不落实,环保部门可以采取约谈、区域审批限制、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有关政府或部门及时落实。

十、本通知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三同时”(试行)》(环保局[2009]150号)同时废止。

1、20个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正在寻求投资和融资。 大部分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目前有1家正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优秀综合设计院(含环评、设计、工程等资质及业绩)寻求深度合作的投资者。 有意者请微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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