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行政审批相关工作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2 01:00:33
关于取消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通知
关于行政审批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 建设项目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的“由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标准和程序。”
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评环评〔2017〕4号)要求,建设项目需要建设配套设施的,水、煤气、噪声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工程环保验收取消工程环保验收取消,水、煤气、噪声由建设单位独立验收,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验收。环境保护部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2018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噪声验收条件或逾期未整改的建设项目,我局予以撤销,不再受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局将对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取消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江门市新会区环保局
201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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