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取消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各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快煤电超低排放改造进程发电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取消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等烟气环保设施改造(含超低排放改造)部门竣工验收,并经企业自主验收更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企业自主验收应遵循“验收内容不缺、验收标准不降低、验收结果充分公开”的原则。 各发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独立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环保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检查、监测、记录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验收合格后,及时向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或变更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内容,并备案登记。 企业对受理结论和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环保部门仅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信息齐全的予以备案登记(备案表及材料清单见附件)。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电单位履行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各项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谁排放谁监管”。 依托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对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对无证排污、不良排污等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同时,环保部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致函发展改革部、经济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扣留环保电价,经信部门收回奖励补贴资金。
3.建立良好的工作联系
发电企业向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申请脱硫、脱硝、除尘或超低排放资金、电费、燃煤机组环保电价等优惠政策时,应提交企业对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或超低排放的要求。 低排放改造环保竣工自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及登记表。 省电力公司应在收到发电企业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自备环保设施进行验收。 自该日起执行环保电价。 受理时间以公司自行受理时间为准。
附件:1、企业自我验收报告附件清单
2、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等烟气环保设施改造登记表
抄送: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山西省能源监管办、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
附件1:企业自我验收报告附件清单
企业自我验收报告应包括:改造基本情况、现场核查、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公示公告、验收结论、下一步工作等内容工程环保验收取消,并以附件形式提供以下材料:
1、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按照《燃煤发电机超低排放改造环境保护验收及对比测试技术方案》的相关要求);
2、在线监测设施验收登记表;
3、168试运行通过后30天的在线监测数据;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企业对自我验收报告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等烟气环保设施改造登记表
注册号:2017-035X(区号)-00XX
阐明:
1、企业对申请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2、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正式审核;
3、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向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环保验收取消,一份由企业留存;
4、备案材料包括: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等烟气环保设施改造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以超低排放登记为例)
(一)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按照《燃煤发电机超低排放改造环境保护验收及对比检测技术方案》的相关要求);
(二)在线监测设施验收登记表;
(三)企业自我验收报告(包括:超低排放改造基本情况、现场核查、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公示情况、验收结论及下一步工作);
(四)168试运行通过后30天的在线监测数据;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5、国家有关自我验收规定公布后,按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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