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深圳市区域代理品牌的协议
发布时间:2023-11-04 22:01:28
甲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快速拓展中国市场,便于加强区域管理,甲方同意以特许经营的形式授予乙方加盟商在深圳地区的品牌代理权。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押金:(六个月内可退还,无利息)
一线城市1万元。
二线城市万元。
三线城市万元。
2、相关费用
施工图设计费:人民币。
监理费:人民币。
每项授权特许经营的特许经营费为人民币10000元。
前期准备材料:人民币(参见加盟手册)。
代理咨询辅导费:每店元/月。
3、其他方面
全国范围内的广告、促销活动,按照全国门店数量比例分摊费用。
乙方同意与甲方总部进行各项战略运营合作。
相关物流物资以合理的市场价格供应。
甲方提供装修、运营管理、营销策略等各项服务。
乙方在深圳市代理期间,如甲方直接经营业务,则不受此限制。
乙方同意代理期间一年内必须开发6家以上店铺。 若未能完成,甲方有权撤销区域代理权。
甲方同意餐饮区域代理合同,在作为区域代理商期间餐饮区域代理合同,必须按照总部的管理规定管理区域加盟商的经营,并行使区域总部的权利。
上述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人乙:
代表: 代表:
_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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