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餐饮

餐饮合作优惠函 南山美食公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

发布时间:2023-10-26 12:08:51

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存在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经营合作并共同努力。” 本规定是指以两个以上公民为主体的个人合伙。 本案的主题不符合本文的要求。 同时,双方未签署合伙协议,不存在合伙法律关系。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和获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一审法院认为,详细考察本案《商铺租赁合同》的内容不难看出,其不仅仅是简单的商铺租赁关系,其核心本质是合伙企业之间的合伙关系。两党。 这个判断显然是错误的。 1、南山美食园与小有家餐饮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租赁合同,是客观事实。 首先,合同名称明确写明是《商铺租赁合同》,而非合伙协议; 其次,在对合同性质和法律关系性质的认识上,合同当事人均一致认为是租赁合同,不存在争议。 一审法院无权超越当事人意思自治,强行将租赁合同关系解释为合伙关系; 第三,从合同内容来看,南山美食园向小又佳餐饮公司租赁了一个商铺,小又佳餐饮公司支付了最低保证金加佣金。 向南山美食园缴纳租金的方式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 《店铺租赁合同》规定,南山美食园将涉案26家店铺出租给小有家餐饮公司,经营美食广场、小吃、餐饮等。 合同条款详细约定了名称、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送货期限及方式等条款,双方并未约定共同经营餐饮。 小游家餐饮公司租赁案涉及一家经营餐饮的店铺。 它雇用自己的员工,并对自己的利润和亏损负责。 租赁期满后,小游家餐饮公司将清理场地并归还租赁物品。 双方根据租赁合同存在法律关系,无意建立合伙关系。 表达。 合同履行期间,因小游家餐饮公司停止经营门店并拒绝支付租金,南山美食园向小游家餐饮公司发出了《通知书》、《抗议书》和《解除合同通知书》。 在针对上述信件所写的《律师函》中,双方均明确表示该关系属于租赁合同。

一审过程中,一致认定双方为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未请求审判合伙关系。 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合伙,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协议。 这显然是一个表征错误。 法律关系的错误直接导致案件适用法律的错误和判决的错误。 2、双方不存在合伙关系。 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之间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主体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合伙企业。 南山美食城与小友家餐饮公司均为公司,不能建立合伙关系。 从形式上看,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合伙成立等事项。 、退出合伙、终止合伙等。本案中,南山美食园与小有家餐饮公司未签订合伙协议,也未就前述事项达成一致。 从风险分担的角度来看,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需要分担风险,这是合伙企业与租赁关系的根本区别。 本案中,南山美食园作为出租人,不承担小友家餐饮公司的经营风险,不符合合伙企业性质。 《店铺租赁合同》第四章规定的租金为佣金租金(纯营业额佣金),佣金比例为10%,保证年营业额150万元。 如果小游家餐饮公司违反合同,南山美食公园将按照小游家餐饮公司租赁的店铺原租金价格收取一定费用,月租金为18532.5元。

餐饮搞优惠活动内容怎么写_餐饮优惠方案模板_餐饮合作优惠函

也就是说,无论小游家餐饮公司是否亏损经营,小游家餐饮公司都应该向南山美食园支付租金,经营风险由小游家餐饮公司自身承担,与南山美食园无关。 《店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利润分配、债务义务、进入合伙企业、退出合伙企业、终止合伙企业等事项的条款。 小友家餐饮公司经营餐饮,自行聘用员工,自负盈亏。 双方协议并未对合伙事务的清算作出约定。 而是按照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小游家餐饮公司将清理场地并返还租赁物品,因此不具备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综上,一审法院定性错误。 双方之间为纯租赁合同关系,不存在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关系。

3、一审法院认为,南山美食城投资于商铺、硬装等固定资产,小友家餐饮公司投资于软装资产及经营业务。 这个决定显然是错误的。 南山美食园不投资商铺、硬装等固定资产。 南山美食园仅将商铺出租给小友佳餐饮公司经营使用。 为了更好地吸引投资,很多出租方都会向承租方提供装修补贴、租金减免等。 这是一种商业惯例。 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导致出租人无法实现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返还装修补贴并赔偿损失。 不可能仅仅因为承租人提供装修补贴,租赁合同性质就转变为合伙企业。 南山美食园暂无投资行为。 商铺及硬装修的所有权属于南山美食园,不符合合伙性质。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资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使用,合伙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 《民法典合同》(2018年12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二稿)第二十七条,第751条,合伙合同是二人以上以下列方式订立的合伙合同:共同事业 目的,共享利益和风险的协议。 第七百五十三条 合伙人的出资、依法取得的合伙事务收入以及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4、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积极参与合伙经营活动; 南山美食城收取的租金实质上是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 这个发现显然是错误的。 1、南山美食城不参与经营管理活动。 由于《店铺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纯营业额租金,要求真实有效的营业额,为了防止承租人要求营业额而营业额不记入账,出租人为了方便,会强制统一出纳。的监督。 这是商业惯例。 涉案出租房屋位于美食广场内。 为保证人气和稳定经营以及不同商户之间的有序竞争,出租方对商业业态、品牌等事项进行监管,防止个别商户的不当行为损害美食广场的整体利益。 这也是一个商业惯例。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企业管理属于实质性管理,即为提高经营业绩而进行的管理。 本案中,小游家餐饮公司的经营风险与南山美食园无关。 南山美食园仅以保证租金收入和维持整个美食广场的整体秩序为目的。 它不属于合伙管理。 一审法院将两者混淆,显然是错误的。 双方签订的《店铺租赁合同》明确规定,南山美食园将涉案26家店铺出租给小友佳餐饮公司,经营美食广场、小吃、餐饮等。 并没有规定南山美食园将租赁小友家餐饮公司经营的餐饮经营业务。 具有经营、管理、监督、决策权。 《店铺租赁合同》规定,南山美食园不承担小友家餐饮公司餐饮经营的任何经营损失。 南山美食园仅有权按约定收取租金。 小友家餐饮公司的任何经营亏损与南山美食园无关。 而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南山美食园并未实际参与运营。 一审法院在不了解小友家餐饮公司的经营方式、没有南山美食城参与经营的证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南山美食城主动参与合伙经营活动。 2、南山美食城收取的租金不属于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首先,《商铺租赁合同》规定,租金将按纯营业额而非利润计算。 利润来自于营业额扣除各种成本和税金后。 一审法院将营业额佣金与利润佣金等同起来,这显然是错误的。 其次,无论小游家餐饮公司是否有营业利润,南山美食园都有权按照约定收取租金。

餐饮搞优惠活动内容怎么写_餐饮优惠方案模板_餐饮合作优惠函

5、一审法院以合伙终止后未组织清算为明显错误为由,驳回了南山美食城关于硬装修损失和店铺占用费的诉讼请求。 双方不存在合伙关系,因此无需进行合伙清算。 1、关于硬设备的损失和履约保证金,《店铺租赁合同》已有明确规定。 合同第四章第一条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除不可退还的履约保证金外,甲方前期装修投资费用按每年15%折旧计算,并赔偿甲方第一年甲方装修投资100%,第二年甲方装修投资100%。 赔偿额为85%,依此类推,小游家餐饮公司还需向南山美食园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本合同第八章第九条乙方擅自终止业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返还相应的装修补贴。 2、关于店铺占用费,本合同第六章第七条规定,如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清理场地,并将场地移交给甲方。保持场地整洁、状况良好,并确保场地恢复原貌。 。 本案中,小游家餐饮公司未按约定清理场地并归还南山美食园。 场内还有小友佳餐饮公司的商品,小友佳餐饮公司应承担店铺占用费。 综上,根据合同规定,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小有家餐饮公司应退还装修补贴并支付店面占用费,根本不需要单独清算。

六、一审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南山美食园于2019年8月14日收到一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法官将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但实际上是采用简化程序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餐饮合作优惠函,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改变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该条要求法院在认定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主张的不一致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并明确举证期限。 然而,本案一审法院违反了这一义务。 当认定法律关系性质为合伙而非租赁时,既没有向当事人作出解释,也没有重新分配举证期限。 南山美食城诉讼所依据的租赁合同关系与一审法院认定的合伙事实均基于同一事实。 如果不给出解释,南山美食园必然会因为此事被忽视而失去救济手段。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我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判决。

小友家餐饮公司辩称,本案一审判决南山美食城与小友家餐饮公司为合伙关系并无不当。 虽然本案合同名称为《商铺租赁合同》,但实际上合同性质应为合伙型合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关于合伙、联营的规定,合伙、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联营。 就涉案合同而言,南山美食园实际参与管理、运营、投资并承担风险。 从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一章、第二款、第二章、第二款、第三章、第八章特别条款八、九可以看出,南山美食园实际参与了南山美食园的管理和运营。门店,与小有家餐饮公司分担销售额上升的利润和销售额下降的风险。 综上所述,涉案合同的本质并非以房屋的使用为合同内容,而是以双方共同设立的合资企业即商店的经营为核心。合同的标的。 南山美食园以门店和硬装修出资,小友佳餐饮公司以软装修出资,从合同上看,南山美食园是更占优势的管理者。 2、南山美食城虽于2018年6月7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自该函发出之日起,无权解除合同。 其出具解除合同函的行为属于拒绝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 另外,由于双方本质上是合伙企业餐饮合作优惠函,尚未清算,且店铺财产属于南山美食园,小又佳餐饮公司没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南山美食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法院责令小友佳餐饮公司立即搬迁庐江县厂址,28号楼101、102、103、104号商铺,105、106、106号商铺。 30号楼106号铺107号铺、108号铺、109号铺、110号铺、111号铺、112号铺、101号铺、102号铺、103号铺、104号铺、105号铺、106号铺、107号铺、108号铺、109号铺、108号铺、109号铺31号楼110人(共26人)返回南山美食园; 2、责令小友佳餐饮公司赔偿南山美食园损失0.53元; 3、责令小友佳餐饮公司缴纳南山美食园占用费(月租金18532.5元)元标准,自2018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用由小有家餐饮公司承担。

餐饮搞优惠活动内容怎么写_餐饮合作优惠函_餐饮优惠方案模板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1、2017年12月,南山美食城(出租人,甲方)与小友佳餐饮公司(承租人,乙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愿意出租且乙方愿意出租 乙方将在本合同附件一《场地使用方案》所标注的红线区域内经营美食街、小吃、餐饮等业态(商店)。 场地位于安徽省庐江县该项目大楼内。 商铺号为:27#01-04、28#01-04、30#05-12、31#01-10,共26个商铺,商铺总面积617.75平方米。 甲方与乙方签订合作合同后,乙方须向相关部门申请相关营业执照,进行店铺的经营管理。 店铺品牌名称由双方协商确定。 该品牌将由甲方注册为商标,乙方使用前须与甲方签署品牌授权书。 使用前。 甲方同意消防验收后按照甲方场地标准向乙方进行场地移交,并须在本合同签订后3天内完成;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20天的免租金装修期,自店面设计完成之日起计算。 装修期间不含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乙方将安排设计单位设计店面效果及施工图。 甲方将安排业务专业人员与设计单位对接,直至店面设计工作完成。 设计工作应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完成。 乙方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考虑到市场的早期培育,给予商家3个月的免租期,期间不计算佣金。免租期。

乙方需在甲方完成硬安装前3个工作日进场。 如有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不得单方面改变本合同约定的业务内容。 若改变经营方式,须报甲方批准,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保证租赁商铺于2017年12月30日前装修完毕并投入运营。商铺营业时间为上午8:30至晚上21:00(周末及节假日营业时间为上午8:00至晚上12:00) 22:00 下午)。 如有特殊业务类型需要延长营业时间的,须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协商。 经批准后可以调整营业时间。 乙方自租金计算之日起按纯营业额支付租金。 租金计算日期自免租装修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年,乙方年营业额必须达到150万元。 甲方按月营业额支付租金。 10% 佣金。 营业额超过限额,第一年、第二年月营业额大于30万元,佣金为8%; 每月营业额大于(等于)40万元,佣金为7%; 第三年至第五年,每月营业额大于(等于)40万元,佣金为8%; 每月营业额大于(等于)50万元,佣金为7%。 第二年至第五年营业额在上一年实际营业额基础上增加15%,协议重新计算。 甲方负责场地屋顶、墙面、地面、水、电、外立面、部分灯光、吧台隔断等硬装修费用(不超过60万元),乙方负责软装修、餐桌及椅子、餐具、厨房设备设施等安装费用。

甲、乙双方应于每月5日前核对上个月的营业额报告及相关消费账单。 乙方应编制营业额报告和进销存报告,并于每月10日或之前提交甲方的应计费用。 租金将直接转入甲方账户。 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门店收银设备和点餐系统作为唯一的线下收银和点餐系统。 乙方搭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络交易平台业务管理后台必须向甲方开放。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并自甲方同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并生效。 履约保证金不包含利息。 如果乙方超额支付租金和管理费超过15天且甲方未违约,履约保证金将自动冲减相应的租金和管理费。 扣除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 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合同时,甲方应在乙方返还场地后30天内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余额(不含利息)退还给乙方。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店铺开、闭店管理规定,乙方违反合同的,按租赁店铺原租金价格收费。 租金价格30元/平方米/月,月租金18532.5元。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物业内经营的品牌、类别、用途、模式,或擅自撤离、终止经营(以管理公司备案为准)、变更经营经营单位或转租、转让、租赁财产出借、抵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返还相应的装修补贴。 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小友佳餐饮公司向南山美食园支付了5万元履约保证金。

2、2018年1月4日,南山美食园与合肥宏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肥南山汤池项目美食广场装修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工程总价数量和固定总价。 施工承包承包,合同总价0.53元。 南山美食园提交的中国银行《境内支付业务付款收据》显示,2018年2月9日,南山美食园向合肥宏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2元。庭审期间,南山美食园向合肥宏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2元。美食城和小又家餐饮公司均承认涉案租赁商铺于2018年3月开始营业,并于2018年5月底停止营业。2018年5月29日,南山美食城向小又家餐饮公司发出《通知函》表示,通过近期举报和游客检查发现,1、店内无工作人员操作; 2. 店铺内无产品展示,无产品储备; 3、无法接待客户,无法进行经营活动。 此外,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特别函要求7日内,即2018年6月5日前完成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2018年6月7日,南山美食园向小有家餐饮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通知该公司终止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并要求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项应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办理。 储存退货程序。 从那以后,这家商店就一直空着。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南山美食园与小友家餐饮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应全面按照约定履行。 仔细研究本案《商铺租赁合同》的内容不难看出,其不仅仅是简单的商铺租赁关系,其核心本质是双方的合伙关系。 其中,南山美食园投资于商铺、硬装修等固定资产,小友佳餐饮公司投资于软装资产及经营业务。 双方积极参与合伙企业管理活动; 南山美食城收取的租金本质上是对营业利润的贡献。 分配。 从双方合作协议内容来看,南山美食园更多地扮演管理角色,处于主导地位。 本案中,南山美食城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实质上是合伙关系的终止,应视为双方解除合伙关系。 本案合伙成立以来,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 南山美食园延迟商铺交付,小友佳餐饮公司推迟营业并自行歇业。 在合伙企业后期,合伙企业的经营出现了困难。 小友家餐饮公司停止营业,南山美食城终止合同,表明双方有意终止合作关系。 本案双方的合伙关系实际上已于2018年6月7日终止,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同时终止,这一点得到了法院的确认。 本案两方解除合伙关系后,未组织清算,涉案店铺一直闲置。 南山美食园负责该店的物业管理。 双方可协商商铺及其软硬装修等固定资产的投资。 小友家餐饮公司没有占用、干预南山美食城对涉案店铺的处理,因此小友家餐饮公司没有退还该店铺的义务。 南山美食城主张的硬陈设损失和店铺占用费等属于终止合伙关系后需要清算的项目。 In the of a clear , there is no basis for Food Park to from . In , the court of first on 5 and 30 of the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s of China, 1 of 60 of the Law of the 's of China, and 64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s of China. The first that the : the claim of Hefei Food Park Co., Ltd. The case fee is to 6,296 yuan, which will be borne by Hefei Food Park Co., Ltd.

the trial of this case, Food Park text and , to prove the fact that Food Park urged to the house in the case and pay the the . that the phone 182 × We know who it is, and the time it was sent was 4, 2018, three the arose at the house and shop in the case.

This court the facts found in the and not by the .

本站对作者上传的所有内容将尽可能审核来源及出处,但对内容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如您发现图文视频内容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及时予以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