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实现的实现条件、实现途径、程序等作出规定
我国关于担保权实现的规定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先是在《民法通则》中作出规定,随后《担保法》基本确立,《物权法》进一步完善,再到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新民事诉讼法》)提供了程序保障。 上述法律规定了担保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基本构成了担保权实现的制度框架。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抵押权人通过诉讼实现抵押权存在成本高、时间长、效率低等缺点物权担保,影响抵押质量。 权利的有效实现受到广泛批评。 针对这一点,物权法做出了立法回应,完善了担保权的实现方式。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而不是《担保法》规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由于这条规定过于简短,人们无法了解其真正含义。 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关于抵押权的实现应当走诉讼程序、执行程序还是非诉讼程序,理论界曾存在较大争议; 但物权法实施后,法院态度谨慎,并未对审判实践进行实质性研究。 性改革。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做法仍然是通过诉讼和执行程序实现担保权。 但通过传统诉讼途径实现担保权的成本较高,且担保权的实现时间较长,不利于保护担保权人的权益。 为此,法学界和审判实务界一致呼吁立法者修改法律规定,允许担保权人通过非诉讼途径实现担保权。 在此背景下,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加了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关于“担保权实现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物权担保,明确了担保权的实现可以不经诉讼而实现。 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通过简单快捷的非诉讼程序实现担保权。
新民事诉讼法的这一新规定为担保权的实现提供了程序保障。 实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为担保权人通过非诉讼程序实现担保权提供程序法支持。 与过去只能通过诉讼确定主要债权然后申请执行的情况相比,权利人可以通过非诉讼方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或变卖被担保财产,并获得优先赔偿担保范围内被担保财产的价值变动。 这一新制度对于有效保护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担保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与此同时,新民事诉讼法朝着完善非诉讼程序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这一新的法律体系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首先,这是一个特殊的程序。 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规定了担保权的实现案件,其实现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不同。 审理此类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实行审判员一人制,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理终结期限短,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终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本院院长批准; 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无需缴纳案件受理费。
其次,它是非诉讼程序。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非诉讼程序”的概念,但与诉讼程序相对应,非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除特别程序外,我国非诉讼程序还包括监督程序、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 也就是说,实现担保权案件适用的程序应当是非诉讼程序。 在此类案件中,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目的是请求法院认定担保物权存在的事实,从而导致担保物权实现的发生、改变或者消灭。 该过程需要简单、快速且经济。
三是根据申请启动程序。 诉讼程序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是启动诉讼的唯一途径。 在涉及担保权变现的案件中,程序不是通过诉讼启动,而是由担保权人申请启动。
第四,一审即终审。 实现担保权的程序强调简单和快捷。 法院的一审裁决为最终裁决,不给予当事人上诉的机会。 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只能通过单独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
五是体现效率和公平原则。 担保权的实现是担保权制度的核心环节。 担保权能否有效变现体现了担保权制度本身的有效性,也成为金融资本能否实现安全、高效、流动的关键因素之一。 一。 由于当代社会追求高效的经济模式,担保权的实现也应遵循效率原则,担保权实现的非诉讼简化程序就体现了效率原则。 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担保权人当然希望担保权能够快速、便捷、有效地实现,但公平是效率的前提。 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担保权实现的规定,体现了强调效率的同时,也兼顾实现过程的公平性,保障被申请人异议权的行使。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实践中涉及担保权实现的案件逐渐增多。 特别是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抵押权的案件不断增多。 但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权案件的规定比较简单,只有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两条,有待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与此同时,相关司法实践才刚刚起步,尚处于探索阶段。 如何理解和运用这一非诉程序是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因此,笔者将从审判实践的角度探讨担保权实现非诉讼程序的适用、审查和执行。
参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条款及解释》,来源:,2013年4月10日查阅。
2.姜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98页。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本站对作者上传的所有内容将尽可能审核来源及出处,但对内容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如您发现图文视频内容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及时予以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