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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某某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10-31 21:01:45

原告被告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于2016年12月4日签订《补充确认清单》,原告按照约定分批向被告提供相应产品。 后双方确认实际合同金额为0.54元邢台债务纠纷律师,被告尚欠0.96元未付。 原告多次催促付款,但被告拒绝支付余款。

原告公司住所地远在千里之外的浙江省宁波市,其代理人也在千里之外的上海。 立案前,原告公司代理律师刘律师致电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询问是否可以网上立案。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上线运行多年,已形成了相当成熟的网上办案机制。 接到刘律师的咨询后,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立即回复称,为降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成本,网上提交诉讼材料、网上缴费、网上立案、网上领取送达回执、网上取证、质证,欢迎当事人使用网上法庭审理、网上调解等网上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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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民事二庭受理案件后,原告代理律师刘律师再次向法院提出请求,希望在线开庭、在线调解。

负责此案的法官任永波、薛刚立即开始准备工作。 首先,通过电话询问被告公司,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被告公司的调解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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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得知被告公司有意调解后,他们很快确认了争议付款金额,并立即通过电话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原告律师。 原告公司律师表示可以做出让步,放弃部分货款,不再索取利息,希望法院促成调解。

为了减少当事人的出行时间,办案法官决定进行“线上”调解。 调解前,请双方将双方签字盖章的调解意向书邮寄至法院。 法官收到调解意向书后,扫描调解意向书,传输至办案系统,形成电子档案并导入调解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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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准备工作完成后,确定双方登录网上办案系统的时间。 法官、书记员及双方当事人通过网上办案系统逐项核实调解笔录内容。 双方当庭表示认可,并签字确认。

整个调解过程不到十分钟,半小时后制作出调解书并邮寄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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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律师刘律师收到调解函后,致电薛法官表示感谢,并表示从提交诉讼材料、网上立案、网上缴费,到法庭调解邢台债务纠纷律师,我们都不需要进法庭,这大大节省了我们的诉讼费用。 而时间,得益于法官们的努力,特别是任法官对调解条款中的违约条款的澄清,对于被告按时付款有很大的督促作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本案执行的发生。

邢台经济开发区区长杜云来表示,回顾这起案件的处理,法官和书记员在庭前庭后做了大量的工作,节省了庭审或调解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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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法官任永波表示,我们尽量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即使我们自己做的工作再多,这也是我们“司法便民利民”应该做的事情。

今年以来,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全力推进“司法惠民便民”工作,全力加强两个“一站式”建设和应用纠纷解决平台,赋能“老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真正造福百姓、便民利民。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 李媛 通讯员:王志勇 魏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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