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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离职后爆国美财务漏洞惹官司裁判文书网公布判决

发布时间:2023-10-17 11:01:37

这场在中国资本市场留下浓墨重彩的“国美控制权之争”,在七年后才迎来了最终的结局。

《公司机密》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得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国美电器集团原董事局主席陈晓违反了其辞去国美电器职务时签署的《协议》中规定的承诺和义务国美告陈晓案,并须将《协议》中的对价全额返还给国美电器。 1000万元。

国美电器创始人、实际控制人黄光裕因商业犯罪被拘留后,2009年1月,陈晓以职业经理人身份被任命为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 随后,黄光裕与陈晓就国美电器控制权问题爆发纠纷。

2011年3月,陈晓辞去国美电器职务。 当年5月,陈晓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表了对国美电器不利的言论。 披露的信息还包括有关国美供应商关系和财务问题的问题。

国美立即回应。 一方面,其在官方回应中强调,陈晓在报告中的观点与国美的实际情况有很大出入。 另一方面,国美则以违反原协议为由对陈晓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1000万元。

国美告陈晓案_国美告陈晓案_国美告陈晓案

此前,国美控股公司与陈晓签署了一份《协议》,明确规定陈晓将向国美控股公司做出“包括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各项承诺,并同意国美控股公司向国美控股公司缴纳税款。陈晓. 后者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陈晓履行协议项下全部承诺的全部对价。

此后,国美胜诉,但陈晓多次上诉但未果。

陈晓辞职后,国美财务漏洞曝光,陷入诉讼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6年12月30日,北京高院对陈晓与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书称,经过两轮审理,经法庭调查,北京高院认为,可以确认陈晓违反协议中的承诺,向他人泄露国美电器相关信息。 陈晓违反了《协议》规定的承诺义务,应按照《协议》的规定,向国美电器全额退还《协议》中的1000万元对价。

陈晓与国美的合同纠纷可谓是“国美控制权之争”的余波。 2008年11月,国美电器创始人、实际控制人黄光裕因商业犯罪被捕。 2009年1月,陈晓以职业经理人身份出任国美电器董事长。 随后,黄光裕与陈晓之间爆发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

2011年3月,陈晓辞去国美电器职务,张大中接任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黄陈之争”终于平息。 当年5月,《21世纪经济报道》头版刊登了记者郎朗撰写的题为《陈晓再现国美事件,揭露国美财务漏洞》的文章,引发媒体迅速广泛转载。 随后,《北京青年报》和《商业世界》杂志也分别发表了《陈晓揭露美国一日三变》和《陈晓的是非》的文章。

在上述文章中,陈晓表示,“我很快就会卖掉那些股票,因为在我看来,国美电器的股价已经涨不下去了,而且很多机构都选择了退出,从机构聚集的热门股到现在已经成为散户的集中营,这样的股票从投资价值上看是没有未来的。” 披露的信息还包括有关国美供应商关系和财务问题的问题。

国美告陈晓案_国美告陈晓案_国美告陈晓案

国美立即回应。 一方面,其在官方回应中强调,陈晓在报告中的观点与国美的实际情况有很大出入。 另一方面,国美以陈晓违反原有协议为由提起诉讼。

陈晓不服判决,多次上诉,均未果。

在公布的判决书中国美告陈晓案,国美电器表示,2011年3月9日,国美控股与陈晓曾签署了《协议》,明确规定陈晓将向国美控股承担“包括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各项义务。 同时同意国美控股公司向陈晓支付税后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陈晓履行协议项下各项承诺的全部对价。

2011年3月14日,国美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其下属外资合资公司(由“宏熙投资有限公司”与“海洋城国际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使用电子转让方式为每次转让500万元,分两期进行。 ,向陈晓个人工资账户支付1000万元。

陈晓在媒体报道中表达的与国美相关的信息被国美认为违反了协议。 国美随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000万元。

2012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国美电器的判决。 随后,陈晓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经过近一年的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再次作出对国美电器有利的判决,支持国美电器要求陈晓返还1000万元对价的请求。

再审宣判后,陈晓继续上诉。 上诉庭审期间,陈晓分别起诉《广东21世纪环球经济报》和《财经》杂志社名誉纠纷。 由于上述两案的事实认定和处理结果对本案有直接影响,北京高院于2015年2016年4月16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陈晓对《广东21世纪环球经济报》和《财经》杂志社的名誉诉讼分别以驳回诉讼和和解告终。 2016年6月6日,国美电器以陈晓诉广东21世纪环球经济新闻财经杂志社两案判决已生效为由,申请恢复审理。 北京高院于2016年8月25日恢复审理此案,并公开开庭审理。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二审时存在以下争议点:一是商业杂志在与陈晓的和解协议中的表述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 第二,国美电器是否纳入协议。 三是这1000万元是否属于国美控股向陈晓支付的高管经济补偿金; 四是陈晓是否违反协议约定的承诺义务。

针对上诉中的四项争议,陈晓的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北京高院宣布,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万元。 陈晓对此负责,此判决为最终判决。

这意味着陈晓需要将之前收到的1000万元退还给国美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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