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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企业申请创业板IPO 两类情形可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发布时间:2020-06-13 12:15:48

原标题:红筹企业申请创业板IPO,两类情形可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为支持优质红筹企业登陆创业板,6月12日晚间发布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和《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对红筹企业申报创业板发行上市和交易中涉及的对赌协议相关安排、股本总额计算、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认定、证券特别标识、信息披露适应性调整、退市指标适用、投资者权益保障等事项均在作出针对性安排,以最大限度助力红筹回归。

  在股本计算口径方面,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上市条件中“股本总额”相关规定时,不按照总金额计算,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或者存托凭证总份数。即: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业绩指标方面,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 100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5亿元。

  不过,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在交易类强制退市相关指标方面,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明确在适用“面值退市”指标时,6yue 按照“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调整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市值均低于3亿元”等,明确不适用“股东人数”退市指标。

  在对赌协议中优先权利相关安排方面,明确红筹企业上市之前向投资人发行带有约定赎回权等优先权利的优先股,若发行人和投资人承诺在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优先权利的,可以在上市前转换为普通股,对转换后的股份不按突击入股处理。

  设置证券特别标识,对于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红筹企业,以适当方式对其股票或存托凭证作出特别标识,如红筹企业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安排,该特别标识将被取消。

  在信息披露适应性方面,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时,如可能导致不符合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或市场普遍认同标准的,可申请调整适用,同时应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对于红筹企业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注册地法律法规的,强调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