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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个人乱扔垃圾或罚500元 生活垃圾没分好类可拒绝收运

发布时间:2020-06-09 20:46:26

原标题:广东拟规定:个人乱扔垃圾或罚500元,生活垃圾没分好类可拒绝收运

  要逐步提高环卫工待遇,生活垃圾没分好类可拒绝收运,餐饮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方式促进垃圾分类。《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将进行修订,省司法厅日前公布了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9日。

  发生疫情等突发状况要采取应急措施

  近日,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刘玮在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广东省垃圾分类的进展情况。在防疫期间,环卫作业全面加强了清扫保洁、垃圾转运、消毒杀菌的作业频次,提升环境卫生水平,切断一切可能的病毒传播途径。刘玮说:“在防疫最严峻的一级响应期间,环卫工人是一道暖人的风景线,也是疫情中的逆行者。”

  送审稿注意到这一问题,明确了应急管理措施,规定: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清扫保洁、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关应急措施,保证环卫作业正常运行。

  环卫工人工作任务重,风吹日晒雨淋,理应得到优待。送审稿特别明确了环卫工人权益保障条款,规定:尊重环卫工人及其劳动成果,改善工作条件,保障作业安全,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做好卫生保障和技能培训,维护合法权益。

  明确生活垃圾四分类类别和定义

  对标国家最新标准,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送审稿调整了原条例生活垃圾四分类类别和定义,以此作为推动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基础。

  规定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表示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厨余垃圾,表示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三)有害垃圾,表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及电池等。(四)其他垃圾,表示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餐饮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与现行条例相比,送审稿增加了源头减量章节。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从城市到镇村、从单位到个人、从生产到销售延伸,形成生活垃圾处理全域化、全过程的源头减量分类体系。针对各类产品过度包装的问题,对快递、餐饮及电子商务等行业提出有关源头减量的具体要求。

  其中,针对包装废弃物,送审稿明确,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可回收物及含有害垃圾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相应的回收和处置。

  送审稿还提倡净菜上市,规定各级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集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有条件的果蔬生产基地、集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可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就地处理厨余垃圾。

  针对快递包装问题,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再利用。快递企业应当推广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再利用的环保包装。电子商务企业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再利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一次性用品使用也会产生大量垃圾。送审稿明确,各级市场监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和旅馆经营单位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日用品。

  送审稿还提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推广无纸化办公,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可循环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鼓励通过积分兑换促进垃圾分类

  垃圾收运处置环节没处理好,也会影响居民垃圾分类的积极性。送审稿明确,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

  处置环节,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垃圾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报告,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时协调处理。

  为了进一步推进垃圾分类工作,送审稿还增加了社会参与章节。其中,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行为习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力度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送审稿加重了违反分类投放规定的责任,调整了罚款额度。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行规定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现行规定为二百元以下)。

  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未将大件废弃家具交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自行投放到大件垃圾指定收集点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送审稿还对违反一次性用品规定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餐饮服务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