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保险实名制箭在弦上 弄虚作假将纳入失信名单
为建立健全保险领域实名管理制度,规范保险业务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银保监会昨日就《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适用于自然人,在办理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保单批改、保单质押贷款、退保、理赔等业务时,均需要进行实名查验和记录,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和所办理保险业务的种类、基本内容、投保人实名缴费信息。
银保监会将指导建立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用于保险实名信息查验、记录。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应当与国家相关数据库实时对接,确保实现保险实名信息真实性查验要求。保险公司、符合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确保其信息系统与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实时对接,确保实现保险实名信息及时上传并接收实名查验结果反馈。
《办法》综合考虑了风险防控、实施成本及消费者体验,经广泛征询行业和专家学者意见,并结合《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对各类业务查验范围作出了不同规定。
一方面,明确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且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200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批改业务,及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退保和理赔业务,需进行实名查验。
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在办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性业务时,若医保等政府部门已对被保险人个人信息进行前置身份核实,且保险公司从相关部门已获取被保险人个人信息的,可不再进行投保实名查验。
为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办法》提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扩大实名信息使用范围;不得以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的名义,强迫和诱导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实名信息之外的信息。
保险消费者也需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在办理保险业务时提交真实信息。《办法》明确,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办法》,存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银保监会表示,建立实名登记制度,确保保险消费者基本信息和保险业务真实准确,是防范保险业务经营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同时,通过实施信息真实性查验,在确定保险消费者人证相符且信息真实后再办理保险业务,可以保障保险消费者按照自身真实意愿购买保险产品、接受保险服务。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