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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换锚:资本市场成支点

发布时间:2020-04-18 11:54:01

原标题:资产换锚:资本市场成支点

  资本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是经济发展和转型的重要动力。进一步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虽是老生常谈,却也迎来了高层明确的表态。

  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第一次对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行总体部署,明确了要素市场制度建设的方向和重点改革任务。

  关于股票市场,文件指出“制定出台完善股票市场基础制度的意见”。基础制度建设是当前关于股票市场的一个重要政策方向,在4月15日召开的金融委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问题”更是被予以“专题研究”。

  一位国有大型券商基金经理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资产锚从房产切换到股市,正成为当前的趋势和选择。”

  推动资本市场升级

  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客观要求。针对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意见》着重提出四方面要求,主要包括完善股票市场基础制度(发行、交易、退市等制度)、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加强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等)、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放宽金融服务业市场准入、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等)、主动有序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推进各类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等。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褚建芳认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较晚,在帮助企业融资和投资者分享经济增长红利方面还存在不足。例如我国股票市场当前的IPO和退市制度仍有改革空间,大量经营不善的僵尸企业未被淘汰,而众多极具成长潜力的公司上市融资还存在一些软硬障碍。

  历史上看,我国股票市场2010~2018年年均退市率仅有0.14%左右,而纳斯达克的退市率常年维持在5%以上。

  “《意见》是纲领性文件,接下来相关部门预计重点集中在产业支持、融资支持和制度完善三个维度,包括注册制的推进、衍生品市场的完善及长期资金的入市等方面可能会有制度性突破。”长城证券分析师刘文强认为,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扩品种、宽限制、促交易,尤其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更有效地使资本服务于产业发展与转型升级,把选择权交给市场,让市场主体充分博弈。

  褚建芳判断,在当前疫情对经济造成显著负面冲击下,既需要一揽子逆周期宏观对冲政策来稳定总需求,更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改善供给结构,来提高经济潜在增速水平。通过政策促使供需两端共同发力,努力让经济运行尽快回到合理区间,短期长期兼顾,用改革激发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国海证券分析师李浩认为,资本市场在解决资金来源、助推新旧动能转换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一方面可以破除过剩产能和无效供给;另一方面可以吸引有竞争力的、创新的要素,通过生产要素的进一步解放、流动和优化配置,形成全面提高要素生产率的新格局。

  光大证券分析师张文朗认为,资本市场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再次被重申,改革完善股票市场发行、交易、退市等制度,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更通畅的上市、退市渠道有助于消除业绩差公司的估值溢价,引导价值投资风格。

  事实上,去年我国在资本市场开放方面已经开始加速。2019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同时,彭博巴克莱、花旗全球和摩根大通等主流债券指数提供方陆续宣布将中国债券纳入指数,随着纳入比例提升和生效,中信证券研究部策略组估算未来一年有至少2890亿美元的被动配置需求。当前全球流动性过剩、资产价格偏高的环境下,负利率资产规模已达16.8万亿美元。全球资金自由流动的背景下,中国宏观经济基本面和中国企业成长潜力相对更具吸引力。

  中信证券预计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中国企业可以利用全球资本的力量实现更加快速、优质的成长。

  提及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意见》指出,要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推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上市企业无视法律和规则,涉及财务造假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恶劣行为。”金融委第二十六次会议中专题研究了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问题。

  会议指出,资本市场发展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市场纪律。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坚决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功能。

  值得一提的是,4月以来,金融委已经连续两次提及“打击造假和欺诈”。在此前的金融委第二十五次会议中,也曾强调“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不难看出,中央对于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投资者保护问题极为重视。

  另外,在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中,增加了“投资者保护”章节以保护投资者的各项权益,更明确了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地位和依据。

  不仅如此,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等。

  在张文朗看来,健全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才可能最终实现融资可得性和降低融资成本。

  前述国有大型券商基金经理坦言,“新《证券法》中提及的集体诉讼制度,目前还在推进中,注册制实施后,集体诉讼制度是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完善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