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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上市三年后费率可调 长期医疗险制度障碍破除后会成为健康险竞争新高点吗?

发布时间:2020-04-02 18:29:17

原标题:产品上市三年后费率可调 长期医疗险制度障碍破除后会成为健康险竞争新高点吗?

  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终于得以解决。

  2020年4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费率可调的范围,提出费率调整的基本要求。在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下,如何进行信息披露,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终于清晰。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11月,银保监会公布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自此,医疗意外险被正式纳入健康险范畴,健康保险被严格区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此外,健康管理被以专章写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将成为保险公司关注的重点。

  但回首《办法》发布,“长期健康保险可进行费率调整、健康管理费用定价占比放开”却是最让保险行业跃跃欲试的部分,但苦于细则不明确,难以进行尝试。

  “新冠疫情后,健康险和养老险会迎来很大的增长机会”,一位中小型险企高管如是判断,而这亦是目前竞争日趋激烈的保险市场的新高点,出现长期费率可调的健康险产品亦是健康险市场有望最先迎来的新变化。

  费率如何可调

  根据新的健康险管理办法,在医疗意外险纳入健康险范畴后,健康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五类。期限上,分为长期健康险和短期健康险,长期健康保险是指超过一年或者短于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此次迎来监管细则的是长期医疗保险。

  “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其主要目的是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这既能有效解决短期医疗险因产品停售等原因无法续保的问题,同时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在谈到《通知》出台背景时,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规范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在研究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通知》。

  但费率可调并未“一刀切”进行,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长期健康险产品均可进行费率调整。

  上述人士表示,考虑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医疗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而采用均衡费率定价的定期寿险、重疾险则不在可调整范围内。

  坚持市场化导向是允许费率调节的一大原则。上述人士称,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产品费率政策改革总体要求,将产品定价权和费率调整权交给市场,由各公司根据医疗保险的实际经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费率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

  如何调整,《通知》也提出了明确要求: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此外,《通知》强调,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这也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制定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

  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费率调整呢?《通知》以负面清单的形式作出了限制:上一年度该产品赔付率【赔付率=(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年度赔款金额+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年初未决赔款准备金)÷(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年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低于85%,且低于行业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平均赔付率10个百分点及以上当年度不可进行费率调整;此外,上一年度该产品发生群访群诉纠纷也是不可调整的条件之一。

  保险产品也要信息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明确了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相关内容。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应当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同时产品说明书还应当以案例形式演示本产品提供的保障,以及投保人可能面临的各年度费率调整情况。

  而在健康险管理办法中,信息披露要求也是一大看点。此次,《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披露费率调整办法和相关产品信息,并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公示。对于每一次费率调整,保险公司应当以投保单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

  “市场化导向的原则将产品的定价权费率的调整权交还换给市场,但是通过信息披露等一系列的手段,可以强化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述人身险部负责人表示。

  但对于从业者看来,信息披露可能是双刃剑,“在让客户充分了解产品情况的同时,也有可能会使客户产生误解,也会带来问题,但对于了解这个市场的人来说是个好事情。”一位从业者如是表达自己的担忧。

  长期医疗险供给增加

  “我们也做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评估,希望通过这个通知的下发,可以解决困扰长期医疗险发展的制度障碍;同时,向市场传达一个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来促进整个健康险市场的发展”,上述人身险部负责人称。

  该人士还表示,总体来看,《通知》会对市场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是有利于丰富产品供给,助推医疗保险市场健康发展。通过费率调整机制的引入,保险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医疗费用通胀风险,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意愿进一步增强。二是面对消费者的需求,有效解决了因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变化或者产品停售而无法续保的风险,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几年来,我国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医疗保险作为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数据显示,2019年,医疗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442亿元,同比增长32%,高于行业总保费增速约20个百分点,占健康险总保费的34.6%。

  但从期限来看,绝大部分为1年期业务,长期医疗险产品较少,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长期健康保障需求。由于没有保证续保条款,目前市场上大多数百万医疗险均属短期医疗险产品。

  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健康险深度(健康险保费/GDP)仅0.71%;健康险密度(健康险保费/总人口)仅504.7元/人,反观美国为3970元(2018年数据)。面对空间大和利润高的健康险市场,前全行业各家保险公司均在着力发展和布局。长期医疗险制度障碍的扫除为整个健康险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可能性。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健康险专委会主任委员、平安健康险董事长兼CEO杨铮曾这样解读健康新规带来的影响:长期可调费的保证续保产品形态与国际健康保险接轨,给经营长期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了应对长期医疗通胀等赔付风险的制度保障,也从根本上解决了保险公司先前不敢尝试开发长期产品的问题。

  “健康险产品的形态过于简单和粗放,要么就是通过重疾险提供一次性理赔,保险公司对后续支持参与很少;要么就是简单的医疗报销,既然无法参与控费,健康保险的优势就体现不出来。”瑞士再保险中国总裁陈东辉在展望2020年保险市场变化时,就提到目前以单一重疾产品为主导的健康保障产品体系将会改变。

  只有给险企更多的定价自主权,才能够使保险公司在起步晚、积累数据时间较短与医疗行业合作不密切的发展现状中实现更为健康的发展。长期医疗险之后,希望保险公司能在探索与医疗健康产业的深度结合实践上得到更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