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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监管

发布时间:2020-03-28 14:13:39

原标题:海关总署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监管

  海关总署网站28日消息,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显示,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在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