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假3M口罩案”开庭 被告人均做无罪辩护“被卖家蒙骗”
3月26日上午,曾引发舆论关注的京津冀“假3M口罩案”在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3名被告人全程着防护服、护目镜出庭。《中国经营报》记者核实,被告人的律师均为其做无罪辩护,庭审持续到中午1点多,当庭未宣判。
3名被告人系:北京京海康佰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东、李东堂弟李俞章、李俞章的朋友罗涵毅。
据开庭中无争议信息,涉案口罩系从山东高密购买,最终销往京津冀三地,该批口罩由山东高密的“假冒3M口罩的小作坊”生产,该出售者仪新宇自2008年开始在某平台经营网店出售假冒3M口罩品牌,目前仪新宇已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但本案3人均被刑事逮捕,羁押在看守所。另据了解,从李东处购买了口罩的一些药店经营者,早前均被取保候审。
庭审主要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这些口罩为假冒伪劣产品。3人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无罪的诸多原因中,均包含重要一条,即认为当事人并不明知从高密所购买的口罩是伪劣产品,也没有法定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应当知道”该批口罩是伪劣产品,当事人之间是因为信息不对称而被上游卖家蒙骗,不构成犯罪。“这是一个过失,应当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但不能被当成有罪处理,不能在一个错误上犯另一个错误。”李俞章的辩护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亚超称。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3月24日,最高检、最高法做出《两高相关负责人就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答问(二)》,其中指出:“对于销售伪劣口罩的案件适用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以行为人主观明知为前提。司法实践中,也确有个别行为系被上家所骗,购得伪劣口罩进行销售,对此不宜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于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职业、从业经历、购销双方商谈内容、购销方式与价格、货物样式与包装等证据,作出综合判断。”
郝亚超表示,结合李俞章的职业、从业经历、购销双方商谈内容、购销方式和价格来判断,李俞章并不知情该口罩是伪劣产品,也不应当知情该口罩是伪劣产品。
据早前媒体报道及本次开庭信息,此案大致经过清晰。即1月21日,李东发现口罩库存卖完,便联系在山西国药集团上班的堂弟李俞章(1996年12月出生,太原人),希望找到口罩货源。后者在某平台联系多个卖家后,山东高密的仪新宇表示可以春节前出货,且能接受当面交易。随即,李俞章带同学罗涵毅(1997年3月出生,太原人)赶往山东,见面后,仪新宇提供相关资质(案发后证实系其从3M公司购买口罩获得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并转给李东查看,且明确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双方交易并安排送货。此后李东还再次追加采购一批。
此后,李东在微信向其他商家预售部分口罩,同时留下一些在自己药店销售。药店在接到有关举报后,于1月26日中午统一要求下架。李东表示,在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于1月26日下午4点前往店中检查时,口罩实际已经从柜台下架,且在此之前,他也联系山东高密卖家要求退货。
早前检察院方面曾发布信息称,2020年1月21日至26日,李东伙同李俞章、罗涵毅以每只2元至3元的价格,“从山东省高密市个体商贩处购得标注‘3M’字样的口罩50余万只,购买金额共计140余万元,并以每只6.5元至12元不等的价格分销到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现已查明销售金额共计260余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多个公开报道显示,仪新宇也是从他人处购买了上述涉案口罩。2月29日,高密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方指控称:“被告人仪新宇明知是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仍从被告人周某三、邓某民、周某亮、李某蓉等人处购进,加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高达1472400元。”
据公诉方指控,李东、李俞章、罗涵毅3人在购买时,未能前往核实生产厂房情况,未能查看3M授权委托书,且在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的情况下,拿到相比货值较高的差价,通过销售获得较高利益,由此推定3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明知货物是伪劣产品。因此认为3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作为现场对接的李俞章,成为本案关键人,其辩护律师郝亚超辩护称:“李俞章去年9月才毕业参加工作,虽然在国药集团上班,但实际工作就是一个‘跑腿送药’的,他也并不熟悉口罩市场价格,更没有足够的社会、工作经验让他识别出那是假的。现在很多都是网络购货,李俞章没有义务去查验库房。就像很多人也是受朋友所托,在网上买口罩,寄给他人,这些中间人没有义务去工厂查验货物的真实生产状况。在李俞章核验了仪新宇在网店好评率、亲自前往山东见了卖家、查看了数量、检验了货品的表面外观,基于自身的生活经验和工作经验、社会阅历,未能查出来有异常,就应当被认定为尽到了注意义务。如果强行要求采购者要去工厂查验,在网络电商时代,这是无法做到的,也对采购者不公平。”
但是,本案中,因为李俞章在向李东汇报价格时,在仪新宇的价格基础上每只多加了一元钱,即:李俞章“每只赚取了一元回扣”,这成为本案被控方指控为有罪的关键证据,这也是辩护律师的辩护重点。
郝亚超认为:“李俞章已经亲自去了山东,亲自看了货品,没有发现明显异常,没有刺鼻味道,就尽到了注意义务。至于给每个口罩加价一元钱,其一,是因为其在约定加价一块钱时,还不确定卖家有多少货,如果只有两三万件货,那也只能挣两三万块;其二,李俞章每只口罩拿一元回扣,看似‘回扣率’过高,李俞章应该能意识到这批货有问题,但实际上,李俞章是在卖家报价基础上多加了一元,并非在卖家报价范围内索要一元回扣,而李俞章在药店工作,他的孩子也经常服用钙片等保健品,在他的概念里,保健品或医疗器械里利润可以达到50%~200%,增加报价收取回扣的行为也不少见,所以他认为在一块钱的口罩上加价一块钱属于正常商业范围,尽管不道德,但不至于因为多加了一块钱的行为,就当然要判定这批口罩是伪劣产品。”
李东的辩护律师牛洪涛、徐平当庭指出,李东的药店在2020年1月8日购入的3M正品口罩,最便宜价格是2.2元一个,因此相比之下,涉案口罩的价格,在李东看来(李俞章每个加了一块钱),李东认为价格适当,并不“明显低于市场价”。另外,李东除了这批口罩外,还购买了温度计、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用品,都是真品,这也说明李东不可能有“知假买假”的主观故意。
此外,早前媒体视频报道中,在被讯问是否看过质检报告时,李东称,其药店日常销售非药类的日用品时,“基本有营业执照,有发票就行,也就不看别的了”。对此,本案的辩护律师认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明确函复侦查部门,该口罩不属于医疗器械范畴,所以,不适用《药品管理法》的采购流程规范。
而肖基新律师为罗涵毅辩护称,罗涵毅作为李俞章的同学,并没有销售涉案口罩的行为,仅是陪同李俞章前往山东,并在李俞章需要银行账户时,为其提供了账户。“实际情况是,当天两人和司机到了高密后,大概四五点,罗涵毅在车上就睡着了,醒来时发现他们谈好了。”
开庭中,4名律师均表示,经详细调查、研究相关证据,他们坚持为3名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这是一个过失,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整个案件是基于互相信任导致的过失。李东基于相信李俞章在山西国药集团工作而相信他联系的货源,高密仪新宇提供的该3M口罩的检验报告也是真的,是山东卖家从3M代理商处购买真品的时候获得的,而且有增值税发票,所以李东相信该批口罩是真的,而李俞章又认为李东是有专业判断能力的,基于李东的指令协助李东购货,最终,这种错位的相互信任,导致过失出现,但这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这应该是一个行政处罚的事情。”
另,李东和李俞章均表示,他们自己也保留了一些涉案的口罩给家人用,他们自己戴的都是这批口罩,这也表明他们不具有“制假售假”的主观故意。
3月24日,最高检、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回答“销售伪劣口罩的案件适用该罪名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时,还表示:“有的地方对涉案口罩一律按照国家标准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进行鉴定,只要对颗粒物的过滤率达不到该标准中的最低标准KN90的,均认定为‘伪劣产品’。这有所不妥。”
几位辩护律师均表示,坚持为3名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不过,他们也注意到,近期不少地方就类似案件,在考虑到疫情防控因素下,做出了“从重从速”判决。就此,他们认为,习以为常的市场行为,在突如其来的疫情下,势必被要求迅速调整,以便高效服务于防疫工作,而这,也恰是对司法体系的一个考量,相信本案会坚守法律原则,得到公正处理。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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