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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废管理办法:疫期应在12小时内集中处置

发布时间:2020-03-27 12:04:45

原标题:山东省医废管理办法:疫期应在12小时内集中处置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6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省级层面关于医疗废物管理的专门地方性法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当下,对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防范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针对传染病疫情期间的突出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根据《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到同一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传染病疫情期间,到同一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处置医疗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填埋。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医疗废物运抵规定处置场所12小时内采取焚烧等方式处理,并确保处置效果。

  推进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健全全省医疗废物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个人废弃口罩应按特殊有害垃圾处理。《办法》明确,传染病疫情期间,根据防控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机关、社会团体等,科学合理、规范足量设置专门收集防护用品废弃物的设施,并在收集设施上张贴明确标识,引导群众定点投放个人使用过的口罩、护目镜、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定点收集的个人使用过的口罩等防护用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按照特殊有害垃圾进行处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场所,应当远离居住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公安司法监管场所、商场、宾馆、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保持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和可回收物进行科学分类、规范收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严格落实分类管理的要求,按照规定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不得转让、出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