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商南支公司违法遭罚 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原标题:人保财险商南支公司违法遭罚 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3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商洛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商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中国财险”,HK.02328)商南支公司未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洛监管分局对其处以四万元罚款。
中国银保监会商洛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商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显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方堃对中国财险商南支公司未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洛监管分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P&C(PeoplesInsuranceCompanyofChina),简称“中国人保财险”,下同)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亚洲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36.0414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013年9月11日,陕西保监局公布关于方堃任职资格的批复(陕保监许可〔2013〕348号)显示,中国财险陕西省分公司《关于方堃同志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陕人保财险发〔2013〕110号)收悉。经审查,方堃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 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中国财险陕西省分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陕西保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 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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