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推土拍新规,苏州又出抢人重磅政策
原标题:刚推土拍新规,苏州又出抢人重磅政策
3月20日晚间,苏州发布挂出了苏州市政府官网近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通知从5月1日起正式执行,核心信息为:不超过45周岁的本科毕业生无需缴纳社保可直接落户;不超过35周岁的大专毕业生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可直接落户。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
作为新一线城市,苏州近两年来已在不断放宽人才政策。今年1月6日,苏州《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加快政策落地。
实际上,近期苏州在城市建设发展领域多措并举。2月19日,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公告,其中针对新公告的地块中的现房销售和封顶销售的限制性报价规则做出不统一要求的灵活调整。3月18日,苏州市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领导小组会议上,苏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李亚平强调今年苏州将继续全力维护土地市场平稳,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苏州今年市区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为8400亩,其中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高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共为6200亩,吴江区为2200亩,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占比均不低于30%。今年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将以稳定的供应量充分满足市场需求。
春节后,苏州土拍市场也出现了加价热度。3月13日,苏州园区青剑湖地块以溢价率11.73%成交;因疫延期至3月25日开拍的6幅地块,有两幅地块未取消现房销售,3月16日正式开始报名后,这两幅地块分别有企业报价。其中苏州尹山湖地块,当天即出现了1轮报价,报价至31.22亿元;在其后的20秒内又接连出现了2轮报价,报价至33.02亿元,目前实时楼面价18484.56元/平方米,溢价率10.03%;科技城地块在2分钟内即出现了3轮报价,报价至35.85亿元,实时楼面价12378.44元/平方米,溢价率10%。
但相比一线城市如北京,甚至苏州周边的常州、南通等二线城市,苏州目前的土地市场也不算过火。2月份,北京两次土拍,连续推出多宗住宅地块,其中包含不少不限价地块。这些地块成交溢价率均在20%以上,最高溢价率34.24%,平均拿地溢价率高达30%。而在2019年,北京土地成交平均溢价率仅为9.2%。3月,常州土拍溢价率最高达到56.7%;南通3月4日一场土拍溢价率也高达81.83%。
附: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加快构筑人才竞争发展新优势,奋力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市政府决定对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四、申请及办理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对拟落户的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五、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所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凡发现违背诚信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予以惩戒。在人才落户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具体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八、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