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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索赔不再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0-03-17 08:33:42

原标题:“知假买假”索赔不再获支持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利用商品形态、标签广告语方面的瑕疵,大量购入后再向销售者索赔,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如今,这种行为已不再受法律支持了。

  近日,记者从蓬江法院了解到,在该院近年审理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普通消费者正常维权的案件数量较少,大部分案件呈现职业打假的特征。据统计,2015年至2019年,蓬江法院共受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153件,审结152件。其中,由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该类案件共110件,占比71.9%。

  职业打假人并非消费者

  恶意投诉受限

  据介绍,此前在审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时,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仍受到法律支持。然而,日益增多的职业索赔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司法实践中对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索赔行为产生了质疑,并趋向于对消费者的定义从严认定。

  例如,2016年,蓬江法院集中受理了一批珠海某公司针对洋酒销售商行提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该公司发现酒品存在没有标签的问题后,仍向江门各地区的其他商行继续购买并提起同类型诉讼38件。这已不能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规定,法院遂驳回其关于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规定的实施意味着以打假之名进行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同时对于职业打假人并非消费者,其因“知假买假”行为主张侵权赔偿将不予支持。

  仅食品标签存在瑕疵

  不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

  在早期关于食品安全的索赔案件中,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较为宽松。例如,在卢某以进口奶粉无中文标签主张货款10倍赔偿的案件中,法院判决认为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说明书及进口许可证明等合法文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对于国内消费者来说因不清楚产品外文标签内容,可能会造成误导或影响食品安全,故支持消费者请求退还货款本金及支付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然而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趋于严格,惩罚性赔偿金的判赔前提在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有营养要求、对人体造成危害的情形。然而对于以往案件中出现的诸如标签瑕疵等问题,并不涉及产品本身的安全问题,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食用安全方面的误导,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但商家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规定的食品,依然存在过错,购买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据悉,蓬江法院目前审理的由职业打假人提起的110件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仅针对产品标签说明瑕疵提起的诉讼共计81件,占职业打假类案件的73.64%。

  网购收货地法院

  不一定具有管辖权

  网购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由于“线上交易,线下交付”的交易模式存在延迟性,为消费者选择管辖法院提供了法律空间。早期该类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可以将收货地视为销售行为的延伸,故收货地亦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

  2015年至2019年蓬江法院受理的153件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有57件是因网购引起的。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类案件中原告利用网购的配送特点,随意选择判赔标准较高的地区作为商品收货地并提起诉讼,这对被控侵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也会导致相关的管辖规定流于形式,损害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因此,法院对网购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审查趋于严格,如果该收货地与被侵权人住所地一致,则收货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收货地与被侵权人住所地不一致,则收货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