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至1%
原标题:本月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至1%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加大。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至5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降至1%。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我市吸纳就业的主力军,此次出台的减免政策对我市广大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个助力复工复产的好消息,也是帮扶我市个体工商户解决资金困难的一大力量。
那么,应当如何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又有什么注意事项?市税务局整理了六个问题八大要点,帮助纳税人明白操作。
如何开具发票?
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下同)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减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开票软件需要升级。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需要在开票前进行升级。
前期已开票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以及开票有误的,需要按原3%征收率冲红。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如何填写申报表?
销售额按1%征收率换算,填写在当期申报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减税数据如何填写?
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原适用5%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
在本次减税范围内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如不动产出租收入)的,不在本次减按1%征收率的范围之内,仍应适用原5%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使用简易计税征收率的
在本次减税范围内吗?
本次减税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3%,不在本次减按1%征收率的范围之内,仍应适用原3%的征收率。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在本次减税范围内吗?
文件明确,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预征率同样降至1%。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地区的建筑服务,涉及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税款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由原3%征收率降至1%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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