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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瞒报疫情信息 杭州公示首批9条瞒报失信行为

发布时间:2020-02-12 14:05:00

原标题:切勿瞒报疫情信息 杭州公示首批9条瞒报失信行为

  “王某某,疫情排查期间存在隐瞒或瞒报情形,逃避医学观察的行为,行政拘留七日;毛某某,疫情排查期间存在隐瞒或瞒报情形,逃避医学观察的行为,警告……”

  2月12日中午,在“信用杭州”网站上,记者发现有9条瞒报疫情失信信息正在公示。这是杭州市公示的第一批瞒报疫情失信信息,公示期为1年。

  记者从杭州市信用办了解到,为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依据《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杭州市于2月11日发布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将个人隐瞒病史等行为纳入失信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失信行为的认定机制、共享机制和公示机制,以及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在防疫期间,什么样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意见》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存在个人因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该失信信息将计入个人公共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杭州”网站、移动终端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

  对疫情防控期间瞒报疫情等失信行为,《意见》明确将对失信者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包括实施行政联合惩戒、鼓励市场联合惩戒、支持社会公众约束和从严实施信用修复。

  比如,行政联合惩戒。《意见》要求各信用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对疫情防控期间存在瞒报疫情等情形的主体,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采取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再如,从严实施信用修复。《意见》要求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在实施信用修复过程中应当从严处理瞒报疫情等情形,从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允许修复。满1年以上的,应当将签署和公开信用承诺书、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或志愿服务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为必要修复条件。

  “这是杭州在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紧急措施,是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杭州市信用办有关负责人呼吁,“请大家对自己、对公众的生命安全负责,切勿瞒报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