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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防范 利用疫情进行网络诈骗主要有四类

发布时间:2020-02-07 20:22:32

原标题:【防控疫情 拍案说法】小心防范!利用疫情进行网络诈骗主要有四类

  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之际,仍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消耗社会爱心,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社会治安稳定。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涉疫情诈骗案件111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94名,追缴赃款660余万元。

  从7日开始,中国吉林网将推出“拍案说法”栏目,记者将梳理吉林省内各个涉疫情类典型案例,结合相关法条为广大市民做好普法提醒的同时,震慑因为疫情萌发的罪恶种子。

  典型案例一:

  1月30日,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接到吉林省公安厅指令,近期,九台区有人在微信上建立一个名叫“警用安防福利群”的微信群,添加微信好友上百人,群主自称有大量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用N95口罩销售,对群众实施诈骗犯罪,已有受害人通过微信支付货款订购口罩被骗。

  接到指令后,九台区公安局抽调刑警大队精干警力,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经综合分析研判,民警确定九台区居民杨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他们放弃休假,冒着染病风险,在寒风中守候近6小时,在九台区卡伦镇“合悦宾馆”门前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抓获,当场缴获作案手机1部。

  经审讯,杨某某对自己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1月26日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高发期医用口罩严重缺乏,市民急于购买的心理,在网上冒充警用安防人员虚假售卖医用N95口罩,诈骗多人,非法获利人民币数千元。

  典型案例二:

  1月26日,通榆县某镇一男子兰某浏览直播平台时,注意到有人寻求“售卖口罩”渠道。兰某遂产生网络诈骗想法。随后,他将新注册的微信号留在作品评论区,并声称自己是“良心商家”。

  果然,当天16时许,陆续有人开始添加其微信好友,并询问口罩价格、售卖方式。最终,兰某通过收取微信红包、转账方式实施诈骗后将对方拉黑。

  通榆县公安局接到线索后,迅速指派警力开展案件侦办工作。1月31日,民警通过排查确定兰某所在地,并依法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

  经询问,兰某对其实施网络诈骗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通榆县公安局对兰某给予15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700元。

  利用疫情进行网络诈骗

  主要类型有四类

  虚假售卖口罩诈骗

  疫情发生后,口罩成为了“紧俏货”,口罩的紧缺成为了不法之徒下手之地,不法分子谎称可以代购或者囤有口罩,当受害人付款后就拒不发货或拉黑,骗取钱财。

  车船机票退改签诈骗

  通过发送短信,称航班或列车因疫情影响被取消,办理改退签可获赔偿,诱导受害人拨打短信中的电话或者登录网址,进一步套取受害人银行卡、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将余额转账。

  假“献爱心”诈骗

  冒充慈善或民政部门,发送虚假短信或者搭建虚假网站,利用同情心骗取捐款。

  推销假药行骗

  假冒政府部门或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部门给受害人打电话,推销假冒的防疫药品;或者以假冒药物研究(医疗)机构的名义,在网络上推广所谓防疫情“新药”;甚至用假冒伪劣药品贴上外文标签,冒充国外研制的新药,故弄玄虚实施诈骗。

  违法行为详解

  上述不法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中国吉林网提醒广大市民:购买防疫用品、退票改签以及爱心捐赠等事项,一定要通过官方正规渠道,切勿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转账。不点击陌生号码发来的网址,遇到改签信息与官方客服核实确认。一旦被骗,要及时拨打110或到就近公安机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