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负担不增加 保险待遇不降低
原标题:缴费负担不增加 保险待遇不降低
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近日,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绵阳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方案对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医疗服务、生育保险待遇、生育费用结算等进行了明确。2020年1月1日起,对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合并实施,标志着我市全面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将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将继续保留,两险合并实施并不会增加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负担,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会因两险合并实施而降低。
据了解,相比之前的生育保险,此次两项保险合并后带来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支出项目;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进行缴费,不再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4%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按照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动扩展至职工基本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总额预算管理,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实行住院分娩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转移至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生育保险费将由医保系统即时结算,市医保局充分利用现有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信息系统平台,通过升级改造,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尽快实现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一单式”直接结算。
该负责人表示,两险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对财政供养人员,不支付生育津贴;对非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生育津贴待遇,机关事业在职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退休人员和个体人员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据了解,本次合并未进行生育保险待遇调整,下一步将根据职工基本医保基金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