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提前放假 工资怎么算
原标题:春节加班、提前放假,工资怎么算
在这辞旧迎新之际,有的单位因为生产任务紧等原因而安排职工坚守岗位;有的单位出于体恤职工的考虑而决定提前放假或延后上班。那么,可以用补休方式或者发慰问红包的方式代替春节加班费吗?提前放假可以扣发工资吗?
不能以补休方式代替支付春节加班费?
小魏是某制衣公司的员工。2019年春节前夕,老板说要赶一批急活儿,小魏与几位同事放弃了休息,在年初一至初三连续加班3天,把活儿做了出来。哪知,节后上班,老板见到他,说活儿是赶出来了,但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无力支付3天的加班费,让小魏和同伴们分批补休6天。
小魏等人不同意,坚持要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向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查清事实后裁决支持了小魏等人的主张。
点评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正确的。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上述三种情形中,只有在第二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对于其他两种情形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安排补休的形式予以冲抵。2019年春节法定放假时间是初一到初三,制衣公司理应依法按小魏等人日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费。
小魏等人的日工资为:本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资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春节发慰问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2019年春节,小张本来想回老家和父母团圆的,可架不住老板的一再恳求,就留下来加班加点,帮助公司完成生产任务。年初一那天,公司领导慰问小张等加班员工时,给每人发了一个大红包500元。
春节月份的工资发放后,小张等人发现没有把春节3天加班费算进去,遂找公司理论。公司声称:年初一那天给大家的“开门红”大礼包已经包括了加班费。由于协商不成,小张等人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经审理支持了小张等人的仲裁请求。
点评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春节3天加班,必须支付3倍加班工资。
春节放假既具有民俗性,也具有法定性。职工春节加班,放弃了与家人欢聚同乐的机会,坚守在生产一线,用人单位理应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其工资的3倍加班费,而不能以“红包”来代替加班费。
因为“红包”和加班费二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对劳动者工作表现的一种肯定和褒奖,类似奖金,给与不给全凭自愿,发多发少企业有自主权;而加班费是对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和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是职工加班劳动的应得收入,理应专门支付。
本案中,该公司声称所发的500元红包已经包含了春节加班费,显然有违法律规定。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拒付加班费的情形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提前放春节假工资一分不能少
2019年春节前夕,某公司决定给外地员工提前5天放春节假。小吴等外地员工认为这是公司给的额外福利,感觉老板很贴心,便愉快地回家准备过年了。
年后在领取2月份工资时,小吴等人发现工资少给了,于是就想问个究竟。公司解释说,放假5天里大家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当然要扣发相应的工资。明明是公司组织放假的,怎么能扣工资呢?小吴等人遂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在劳动监察部门的过问下,小吴等人拿回了被扣的工资。
点评
该公司做法显然违法。
每年春节,一些企业基于体恤职工的考虑,选择提前放假、延后开业,让职工能充分享受节日的快乐。既然是让职工充分享受快乐,那就不能干出扣工资这种让职工揪心的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每年的春节一般放假7天,其中3天为法定节假日,4天为公休日调休,均不扣工资。提前几天放假或者延后几天上班,也不能扣工资。本案中,该公司多放的5天假并没有超出1个工资支付周期即1个月,因此放假期间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