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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中院审结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20-01-14 14:04:59

原标题:昌都市中院审结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2年青海某公司丁青项目部承建丁青县某公司商品楼,并由项目部工地负责人于2012年7月27日和昌盛租赁经营者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赁钢管、扣件的数量、单价租金给付方式,丁青县某公司为此出具了担保证明书。后因青海某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问题,昌盛租赁于2014年7月起诉至丁青县人民法院,经丁青县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对2014年11月以前的租金达成调解并给付完毕,约定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自此之后青海某公司再未给付合同履行租金,昌盛租赁经营者多次追收不成,故再次起诉至丁青县法院,后不服丁青县法院判决,原告上诉至市中院。

  昌都市中院审理后依法判决:1。撤销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法院(2019)藏0324民初68号民事判决;2。解除昌盛租赁与青海某公司之间的建筑设备不定期租赁合同;3。青海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昌盛租赁支付租金1319700元并返还租赁物钢管35476米、扣件18010个;4。驳回昌盛租赁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下发后,昌盛租赁的经营者孟某(见上图,右为孟某)向市中院送来“秉公执法为民办事,伸张正义排忧解难”锦旗,并表示非常感谢人民法院维护了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