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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扣押“名画”丢失 珠海中院作出赔偿决定

发布时间:2020-01-11 09:46:27

原标题:公安扣押“名画”丢失 珠海中院作出赔偿决定

  30年前,珠海市警方因办案扣押犯罪嫌疑人孙建龙两幅“名画”(孙建龙称两幅画作分别是吴昌硕和李苦禅的作品),后孙建龙无罪释放,但两幅“名画”却丢失。在经过30年的曲折索赔后,近日珠海中院针对上述两幅“名画”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判令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支付当事人80多万元人民币(包含律师费、画作的经济赔偿、差旅费等)。

  法律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指出,该案意义重大,孙建龙在案发30年后,收到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书,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民法院解决多年积案的决心。

  1989年7月16日,珠海市拱北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走私文物为由对孙建龙进行刑事审查,并扣押了孙建龙随身携带的物品,其中包括两幅画作《梅花》 和《鹰》,孙建龙称两幅画作分别是吴昌硕和李苦禅的作品。

  孙建龙称,1989年7月19 日,孙建龙所在单位派人到拱北口岸分局说明情况,并为孙建龙开具了证明信,证明物品为孙建龙合法所有。拱北口岸分局将孙建龙放出,归还了除两幅画作(《梅花》和《鹰》)以外的其他物品。

  而珠海市公安局书面回应称,孙建龙当年系涉嫌走私文物被收容审查,事后鉴定两幅画作为赝品后放出。

  但孙建龙被释放后一直请求拱北口岸分局返还两幅画作。

  直到2006年5月18日,珠海市公安局在《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答复:“此两幅画已丢失,现仍在查找中,相关赔偿事宜我局将责成拱北口岸分局与你协商解决。”

  30年曲折索赔路

  2007年9月24日,孙建龙以拱北口岸分局为被告,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如下:确认拱北口岸分局作出的扣押孙建龙所有的吴昌硕画作《梅花》和李苦禅画作《鹰》的行为违法,拱北口岸分局立即返还;以及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请求。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建龙对拱北口岸分局的扣押行为提起的诉讼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也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受理,遂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香行初字第10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孙建龙的起诉。孙建龙不服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后,珠海中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珠中法行终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

  此后,孙建龙不服珠海中院作出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 珠海中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珠中法行申字第1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其再审申请。孙建龙又于2010年9月1日再次以拱北口岸分局为被告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认定为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在(2007)香行初字第106号、(2008)珠中法行终字第5号案件中,孙建龙委托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案件的审理。

  孙建龙也曾以拱北口岸分局为被告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如下:拱北口岸分局归还吴昌硕画作《梅花》和李苦禅画作《鹰》;赔偿交通费及律师费人民币13万元。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建龙与拱北口岸分局之间返还财产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香立民一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孙建龙的起诉不予以受理。孙建龙不服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后,珠海中院于2008年12月8 日作出(2008)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其间孙建龙与拱北口岸分局协商多年,未果。

  2015年3月24日,孙建龙向拱北口岸分局书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归还被扣押的两幅画作,拱北口岸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孙建龙于2015年6月26日向珠海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珠海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珠公赔复字[2015] 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认为:《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另外,《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孙建龙的财物于1989年被扣押,其申请国家赔偿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时限。为此,驳回孙建龙的国家赔偿的申请。孙建龙不服复议决定,向珠海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珠海市中院作出不赔偿决定。

  转机

  孙建龙不服珠海中院作出的不赔偿决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粤委赔监53号决定书,认为珠海中院认定事实不清,指令珠海中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珠海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赔偿义务机关拱北口岸分局在行使侦查职权的过程中,违法扣押赔偿请求人孙建龙随身携带的个人财物,且在扣押期间致使被扣押的财产灭失,侵犯了孙建龙的财产权。孙建龙持有的涉案两幅画作,虽然扣押时间发生在1989年7月,但两幅画作既未在结案后及时返还孙建龙,也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移送其他机关处理,该扣押行为一直未予终结,违法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直到2015年2月,孙建龙对涉案两幅画作的返还,一直在与拱北口岸分局进行沟通和协商。因此,赔偿请求人孙建龙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拱北口岸分局就长期违法扣押涉案两幅画作并导致灭失的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拱北口岸分局应当依法对孙建龙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孙建龙于2017年12月4日明确其第一项赔偿请求,不再要求退回吴昌硕画作《梅花》和李苦禅画作《鹰》的原物,而是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两幅画的经济损失,并赔偿其在申请国家赔偿过程中所产生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损失。

  孙建龙提出,其因追索涉案两幅画作,机票、车票、住宿费等共计花费418380元人民币。但是,经审核孙建龙提交的机票、车票、住宿费的票据,珠海中院认定其支付的差旅费金额为53280元人民币、5281.92澳元、1488美元。孙建龙主张其本人从澳大利亚往返中国北京以及北京到珠海的机票及住宿费,还有其聘请的律师从北京到珠海的机票及住宿费,均未提供相应的票据予以核实。对孙建龙未能举证证明的其余差旅费损失,珠海中院不予认定。

  最终,珠海中院赔偿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复议机关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作出的珠公赔复字[2015]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由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支付赔偿请求人孙建龙差旅费53280元人民币、 5281.92澳元、1488美元;律师代理费350500元人民币;涉案两幅画作的损失446523元人民币;同时由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向赔偿请求人孙建龙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孙建龙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认为,孙建龙在案发30多年后,收到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书,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民法院解决多年积案的决心。虽然孙建龙对赔偿数额不满意,但本案的赔偿决定在法律上具有积极意义。赔偿请求人孙建龙针对赔偿数额将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