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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融合:乡村振兴的必修课

发布时间:2020-01-09 08:52:54

原标题:“三治”融合:乡村振兴的必修课

  市委四届九次全会,聚焦“努力推进全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把其作为“决胜全面小康、打造大美上饶”的坚强保障。这既是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是真正推进上饶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三治”乡村治理新体系。高质量推进“三治”融合,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必修课。

  新时代背景下的乡村治理,不同于原有的以政府为主体主导,而是村民、乡贤和其他社会主体、组织共同参与,法律法规、政策、人情道德等融为一体的全新的协同治理模式。具体来看:

  一是治理主体的变化。在“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中,不仅各级党委政府、乡镇、村两委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各类社会组织市场社会主体、乡贤达人、村民等也将广泛深度参与,同样是乡村治理的重要角色力量。

  二是治理内容的变化。乡村治理包含“政务”和“村务”两个方面,“政务”是指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各项行政任务,“村务”是指村庄公共事务。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三治”乡村治理新体系下,“村务”将逐渐成为乡村治理的重心,大多数“政务”如民政、社保、计生等都是服务于村庄事务的,从村庄汲取资源的行政任务已经并将越来越少。

  三是治理方式的变化。建立“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也意味着对乡村治理能力要求的提升。进入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便应运而生。原有的“乡政村治”模式虽然也较好调动了农民积极性,但它难以解决与国家、市场对接的问题,也由此引发了世纪之交的“三农”危机。从某种意义上说,“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就是为了解决“乡政村治”模式的弊端而催生形成的。

  当前,我国乡村治理模式的构建亟需从传统的“单一政府主体”向“政府、村民、农民协会、城市、高等院校、企业与金融机构等各类社会市场主体协同参与驱动”转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须重点把握以下方向原则:

  一是确立有限政府。实现乡村社会的良性治理,需要厘清政府权力责任清单、转变政府职能、强化问责制度、从原来的“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构建“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的核心是调整政府与农民等社会市场主体的关系,让各级政府、村干部和村民三者之间回归到合理的平衡关系。关键是激活地方自治传统,让农民真正参与村级事务治理;加强基层政权的治理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发展;发挥好地方政府、农村社会组织、乡村宗族、村民群体等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作用,真正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二是提高村民主体地位。村民作为乡村治理的受益者,应充分挖掘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自觉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国外乡村治理的成功实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村民,尤其是乡村精英的积极参与。因此,要强化村民以主人翁的心态积极投入到乡村治理中去,为实现乡村良善治理、推进乡村振兴贡献自己的才华智慧。另外,在乡村治理推进实施中,农民主体性的获得除了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自觉履行好村民的权力与义务外,还需要乡镇政府构建便利畅通的参与机制、决策机制和利益表达机制等。

  三是依托协会组织力量。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原子化、农民个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村民理事会等农民协会对于维护农民权益越来越具有重要作用。村民协会的作用在于将农民个体通过协会这个平台组织起来,以“共同体”的形式面对市场和社会的挑战变迁,从而维护农民利益。村民议事会作为村级事务的议事决策和监督机构,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不定期商议村级自治事务,对村民负责,并接受其监督。村两委作为村民议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落实议事会的各项决定。

  四是构建多元主体协同驱动。新时代下的乡村治理,尤其要充分调动城市、企业、金融机构、学校等多元主体协同驱动。按照“确实权、颁铁证”的原则,推进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并建立城乡一体的产权交易体系。通过加强城乡之间的要素流动,形成城乡互利合作、城市带动乡村发展。高等院校作为培训教育农民的重要平台,推动其对农民进行农业技术指导。鼓励企业在乡村兴办各类项目,创造就业机会,带动农村发展。农村金融机构,通过最大限度整合社会经济资源,因地制宜发挥功能优势,推进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