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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今年3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0-01-06 11:11:59

原标题:《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今年3月1日起实施

  记者从天津市医保局获悉,《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本市民生领域的一项重要地方立法,也是全国省级层面第一部涵盖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条例》共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经办服务、基金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提出“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目标。

  着力落实国家和本市重大改革发展举措

  推动京津冀医疗保障一体化发展。《条例》明确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发展工作机制,推进政策制定、经办服务、监督管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资格互认、医药产品采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做好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工作。同时也要求本市加强与其他省区市的合作,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有关工作。

  落实“放管服”和“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在“放”上,明确定点医药机构的产生是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不实行医保定点资格行政审批。在“管”上,新增监督检查一章,强化基金监管。在“服”上,千方百计优化经办服务,《条例》明确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条例》明确要求本市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医保费用优先实行联网直接结算。

  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强化政府责任。《条例》要求,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条例》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并对困难参保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推进全民参保。在参保范围上实现制度全覆盖,明确各类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保。明确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加强对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的检查。

  加强权益保护。明确了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政策,享受待遇条件、种类等内容。要求定点医药机构优先在报销范围内提供合理医药服务,防止自费药品滥用。明确建立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单位、人员信息安全。

  着力加强监管,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明确职责。《条例》首先明确了市和区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以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职责,强化属地监管。其次明确了定点医药机构职责,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在提供医药服务时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同时,也明确了参保人员不得出、出租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卡)。

  细化监管措施。明确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提出可以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实时监测。明确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公安、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部门联动机制。针对执法实践中有些涉嫌骗保的人员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况,《条例》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暂时调整其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也就是停止其联网刷卡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全额垫付方式审核、报销。

  加大处罚力度,实施联合惩戒。将骗保的罚款幅度提高到骗取金额的3到5倍。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将其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