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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群众用药负担 哈尔滨市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发布时间:2020-01-04 16:23:24

原标题:降低群众用药负担 哈尔滨市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3日,记者从哈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公布,哈市将通过开展全程监控、调整支付政策、推动薪酬改革等措施,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方案规定,哈市以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上年度中选药品总用量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估算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实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各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为由限制中选药品进院。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公立医疗机构,要在约谈机构负责人、通报批评的同时,在医保总额指标控制、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认定、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理。

  同时,调整支付政策,引导合理用药。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引导患者和医疗机构使用中选品种,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对集中采购药品,通用名属于《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选药品,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对患者使用药品高于支付标准的,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当患者使用药品的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时,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并在2至3年内调整到位;对患者使用药品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支付。哈市各部门统筹联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药、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药品在市场有序流通

  此外,哈市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因集中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继续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方式,对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的治疗,不得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定额支付标准。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要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作用,医保经办机构须将公立医疗机构落实集中采购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推动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中选药品。